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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所稅級距怎麼算?12萬、20萬門檻與20%稅率完整解析

公司營所稅級距怎麼算?解析12萬元免徵門檻、20萬元轉折點與20%稅率,提供營所稅計算公式、級距比較表及實際試算,了解有限公司營所稅規定。

目錄

公司營所稅級距的法源:所得稅法第5條

公司營所稅級距的法律依據為《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條文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適用稅率及特殊年度規定進行說明。

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上述三款規定雖然都與營所稅計算有關,但適用條件並不相同。企業必須區分免徵門檻、現行稅率及過渡年度規定,才能正確理解公司營所稅級距。

第一款: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營所稅

第一款明確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裡的12萬元指的是「全年課稅所得額」,並非公司的營業收入、銷售金額或帳戶存款。

換句話說,即使企業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2萬元,只要依稅法規定計算後的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仍符合這項免徵規定。

不過,免徵營所稅不代表企業可以直接忽略稅務申報義務。是否需要辦理結算申報,仍須依適用的申報規定判斷。

第二款:超過12萬元原則上按20%課稅,但設有半數上限

第二款是現行公司營所稅計算最重要的規定。

條文明確指出,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應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這裡最容易被誤解的是「全部課稅所得額」。

公司營所稅並不是像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樣,將不同所得區間分別套用不同稅率後加總。

例如,公司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並不是先扣除12萬元免稅額,再將剩餘所得乘以20%。

正確理解應是:原則上以全部課稅所得額乘以20%,再檢查計算結果是否超過法定的半數上限。

所謂半數上限,就是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第三款:107年度18%、108年度19%的過渡稅率

第三款屬於特定年度的過渡規定。

依照條文,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在107年度適用18%稅率,在108年度適用19%稅率,且同樣受到超過12萬元部分半數上限的限制。

這項規定主要用於處理107年度及108年度的營所稅案件,並非現行年度的一般適用稅率。

因此,企業在閱讀舊年度申報資料、歷史財務報表或過往稅額計算說明時,必須先確認資料所屬年度。若將過渡年度的稅率直接套用於現行公司營所稅計算,就可能產生錯誤的應納稅額。

營所稅計算公式與三段試算

營所稅計算公式的核心,是先確認公司的全年課稅所得額,再依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公司營所稅計算可先從營業收入淨額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與相關損失,再加計非營業收入、減除非營業損失,並依適用稅法規定進行必要調整,得出全年課稅所得額。

基本計算流程如下:

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損失+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初步所得額

初步所得額經必要稅務調整後=全年課稅所得額

全年課稅所得額確認後,才進一步套用公司營所稅級距與相關稅率規定。

必須注意,財務報表上的稅前淨利不一定等於稅法上的課稅所得額,因為部分會計認列項目與稅務認定方式可能不同。

第一段: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

當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納營所稅額=0元

這個區間不需要再套用20%稅率,也不需要進行半數上限計算。

第二段: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至20萬元

當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但未超過20萬元時,依照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但書規定,應納稅額受到半數上限限制。

營所稅計算公式:

應納營所稅額=(全年課稅所得額-120,000)÷ 2

這裡的20萬元並不是法律另外規定的免稅額或起徵額,而是由20%稅率與半數上限兩種算法比較後,推導出來的轉折點。

計算過程如下:

(課稅所得額-120,000)÷ 2=課稅所得額×20%

將課稅所得額設為P:

(P-120,000)÷ 2=P×20%

P-120,000=0.4P

0.6P=120,000

P=200,000

因此,當全年課稅所得額為20萬元時,兩種算法的結果相同。

當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達20萬元時,直接乘以20%的結果會超過法定半數上限,因此必須依半數上限計算。

第三段:課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

當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按全部課稅所得額乘以20%計算的結果,已不會超過半數上限。

因此,適用以下營所稅計算公式:

應納營所稅額=全年課稅所得額×20%

這也是一般企業進行公司營所稅計算時,最常使用的基本公式。

公司營所稅級距比較表

課稅所得額區間
適用算法
說明
12萬元以下
免徵
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超過12萬元至20萬元
(課稅所得額-120,000)÷ 2
因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超過20萬元
課稅所得額×20%
就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表▲ 公司營所稅級距與計算方式

公司營所稅計算試算一:課稅所得額15萬元

假設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為150,000元。

應納營所稅額=(150,000-120,000)÷ 2

=30,000÷2

=15,000元

公司營所稅計算試算二:課稅所得額50萬元

假設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為500,000元。

應納營所稅額=500,000×20%

=100,000元

亞洲中年男性手持資料夾在辦公大樓電梯口等候,呈現企業經營者理解公司營所稅級距與稅務資料的情境。

圖▲ 公司營所稅級距與課稅所得額計算觀念(圖/ChatGPT)

為什麼會看到「181,818元」和「17%」這組數字?

在部分舊版公司營所稅級距資料中,可能出現「181,818元」與「17%」這組數字。這並不是現行公司營所稅的計算標準,而是過去適用17%稅率時,搭配半數上限所推導出的轉折點。

181,818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若以17%作為營所稅稅率,並將其與超過12萬元部分的半數上限比較,兩種計算方式相等時的課稅所得額,就是當時的轉折點。

假設課稅所得額為P,計算公式如下:

(P-120,000)÷ 2=P×17%

P-120,000=0.34P

0.66P=120,000

P=181,818.18……

因此,當課稅所得額約為181,818元時,按照17%稅率計算的稅額,與半數上限計算結果大致相同。

這就是舊版營所稅計算資料出現181,818元的原因。

不過,這個數字是建立在17%稅率的前提下,不能直接套用於現行年度。

現行20%稅率的轉折點已改為20萬元

依照現行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原則上就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因此,計算轉折點時,應使用20%,而不是17%。

現行公式為:

(P-120,000)÷ 2=P×20%

計算結果:

P=200,000元

也就是說,現行公司營所稅級距的關鍵轉折點為20萬元,而非181,818元。

兩者的差異並不是計算方法改變,而是適用稅率不同,導致半數上限與全額課稅的交會點發生變化。

107年度與108年度也有不同稅率

除了17%舊稅率之外,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3款還明確訂有107年度及108年度的過渡規定。

其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7年度適用18%稅率,108年度適用19%稅率,並同樣受到半數上限限制。

這些規定具有明確的年度適用範圍,不能與現行20%稅率混用。

對於有限公司營所稅或其他一般公司營所稅計算而言,確認適用年度是判斷正確稅率的重要前提。

尤其在整理歷年財務資料、核對過往申報紀錄或準備營所稅自己申報時,應注意資料中的稅率、計算公式與所得年度是否一致。

公司營所稅級距的判斷重點,不只是確認課稅所得額,也必須確認適用年度。 現行一般計算應以12萬元免徵門檻、20萬元轉折點及20%稅率為基礎,不應直接沿用舊資料中的181,818元或17%算法。

有限公司營所稅和行號差在哪

有限公司營所稅與一般行號最大的差異,在於所得稅的課徵對象及繳納方式不同。公司屬於法人,必須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則將營利事業所得歸屬於個人,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法人)要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的規定課徵。

獨資、合夥組織(一般說的行號)則適用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行號所得稅的三個實務重點

第一,獨資、合夥組織原則上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不需要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稅額。

第二,行號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會轉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因此,行號並非完全不需要負擔所得稅,而是課稅方式與公司不同。

第三,符合規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額由稽徵機關核定,再歸併負責人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營所稅與個人綜所稅的稅率差異

公司營所稅主要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計算,現行一般適用20%稅率,並設有12萬元免徵門檻及半數上限。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所得則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課徵。

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全年綜合所得淨額適用5%、12%、20%、30%、40%的累進稅率級距。

需要注意,各級距的實際金額每年由財政部於年度開始前公告,法條所列金額屬於調整基準,引用時應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公司與行號所得稅比較表

項目
公司(含有限公司)
獨資、合夥(行號)
所得稅課徵對象
公司法人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
是否計算並繳納結算稅額
須依法計算並繳納
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結算稅額
盈餘課稅方式
公司所得依法課徵營所稅,盈餘分配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額歸併個人營利所得
適用稅率結構
原則20%,設有免徵門檻及半數上限
個人綜所稅5%、12%、20%、30%、40%累進稅率
結算申報
原則上依法辦理
原則上須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符合規定者免辦

表▲ 公司與行號的所得稅課徵方式比較

營所稅自己申報?先搞懂查帳與擴大書審的差別

企業辦理營所稅自己申報時,除了確認課稅所得額及適用稅率,也需要了解查帳申報與擴大書面審核的差異。

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申報上一年度所得,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結算稅額。

查帳申報與擴大書審有什麼不同?

一般所稱查帳申報,是依企業實際收入、成本、費用及相關憑證計算所得,並依法進行稅務調整。

擴大書面審核則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營利事業,依財政部發布的年度實施要點辦理申報,符合規定者予以書面審核。

兩者並非不同的營所稅稅率制度,也不代表採用擴大書審就完全不需要保存帳簿憑證。

擴大書面審核的適用條件

依「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財政部民國 114 年 2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677590 號令),第一點為「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要點所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予以書面審核。

上述收入合計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以及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純益率標準依行業列於第二點各款,自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不等,不屬於列舉各款之業別為百分之六;經營兩種以上行業者,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

第四點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如高於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因此,擴大書審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能任意選擇的申報方式,仍須符合收入、純益率、申報書表及繳稅等條件。

哪些行業不適用擴大書審?

第九點列有不適用書面審核的情形,其中針對特定行業(例如電力供應業、商品批發經紀業、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等)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自有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亦不適用。

這裡有一個常見誤解:外界常說「某些行業書審的收入限額只有一千萬」,但要點的實際規定是這些特定行業收入「達一千萬元以上」即不適用書面審核。

兩者意思並不相同,尤其在收入恰好達到一千萬元時,不能誤認仍符合書審條件。

延期或分期繳納是否影響書審資格?

第八點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符合第二點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之規定。

因此,符合上述法定條件且經核准者,不會僅因採取核准的延期或分期繳納方式,就被認定不符合該項繳清稅款條件。

最後必須注意,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名稱明定適用年度,且採逐年發布方式。企業引用收入門檻、純益率或排除條件時,應確認適用的是哪一年度版本。

兩位亞洲同事在小型辦公室並肩查看筆記型電腦,其中一人指向螢幕說明,呈現企業整理營所稅申報資料的情境。

圖▲ 企業同事共同確認營所稅申報資料與書審條件(圖/ChatGPT)

公司要繳的不只營所稅

公司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還可能涉及營業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等不同稅務規定。各項稅負的課徵基礎與適用條件不同,不能直接以公司營所稅級距判斷所有稅額。

(一)營業稅:法律規定稅率上下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這項條文規定的是營業稅稅率的法定上下限,一般營業人實際適用的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營業稅與營所稅不同,前者主要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課稅,後者則是針對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二)小規模營業人:適用不同營業稅率

依同法第13條,小規模營業人等「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為「百分之零點一」。

同條並定義,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因此,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規定與一般營業人不同,不能直接套用相同的計算方式。

(三)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調高

財政部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該起徵點係依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前次調高為96年1月1日,本次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25%,預估受惠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

需要注意,營業稅起徵點與公司營所稅12萬元免徵門檻屬於不同制度,不能混為一談。

(四)未分配盈餘:可能另外加徵營所稅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與一般公司營所稅的計算基礎不同,不能將兩項稅率直接相加,作為所有公司所得的適用稅率。

五月繳稅季的資金調度

營所稅依規定應於結算申報前自行繳納,代表企業在五月可能出現一筆集中的稅款支出。若同一期間還有員工薪資、供應商貨款及其他營運費用,而部分應收帳款尚未收回,現金流的壓力往往比稅額本身更明顯。

因此,企業可在年度結束後先估算課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將預計繳納的稅款納入五月資金規劃,避免等到申報期間才臨時調度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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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算級距再談節稅

公司營所稅級距應先確認全年課稅所得額,再依12萬元免徵門檻、半數上限及20%稅率計算。公司與行號的課稅方式不同,申報時也應區分查帳與擴大書審規定。

稅率與各項門檻可能修正,實際申報仍應以財政部與各地區國稅局公告及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常見問題(FAQ)

Q1:公司營所稅級距有幾段?

A:現行公司營所稅級距在實務計算上可分為三段。全年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至20萬元,受到超過12萬元部分半數上限的限制;超過20萬元,則按照全部課稅所得額的20%計算。這三段是依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推導的計算方式,並非個人綜所稅式的累進級距。

Q2:公司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真的不用繳營所稅嗎?

A: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12萬元指的是課稅所得額,不是營業收入或公司帳戶餘額。即使符合免徵條件,也不代表公司可以免除所有稅務申報義務,仍須依適用規定辦理相關申報。

Q3:公司營所稅12萬元到20萬元怎麼算?

A:當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至20萬元時,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的半數上限規定。計算公式為「(課稅所得額-120,000)÷2」。例如假設課稅所得額15萬元,應納營所稅額為15,000元。這不是將超過12萬元的部分直接乘以20%,而是依法適用應納稅額上限。

Q4:為什麼網路上有些營所稅資料寫181,818元?

A:181,818元是過去適用17%營所稅稅率時,將全額課稅與半數上限比較後推導出的轉折點。現行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規定的稅率為20%,因此轉折點已是20萬元。引用營所稅計算公式時,必須確認資料適用年度,避免把舊稅率與現行規定混用。

Q5:營所稅什麼時候申報?可以自己申報嗎?

A: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辦理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結算稅額。企業可以依法辦理營所稅自己申報,但仍須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填具申報書表,並確認適用的申報規定。

Q6:有限公司營所稅和行號所得稅有什麼不同?

A:有限公司屬於公司法人,原則上須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行號則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歸併負責人或合夥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符合規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還可免辦營所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

Q7:擴大書審的收入門檻是多少?

A:依一百十三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原則上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且符合書表齊全、純益率標準及繳清稅款等條件者,得予書面審核。不過,收入合計有法定排除項目,部分行業也另有不適用規定,實際應以所屬年度的實施要點判斷。

Q8:哪些行業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A:依一百十三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電力供應業、商品批發經紀業、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及管理顧問業等特定行業,收入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即不適用書面審核。自有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亦不適用。須注意這是特定年度與行業的規定,不能直接推論所有企業都適用相同限制。

Q9:公司未分配盈餘要加徵多少營所稅?

A: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依法計算的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八十七年度至一百零六年度的規定則為10%。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與一般營所稅不同,不能直接將兩種稅率相加,也不是所有帳面保留盈餘都直接按相同方式計算。

Q10:營業稅起徵點調高後,對小規模營業人有什麼影響?

A: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的營業稅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調高至5萬元。符合小規模營業人規定,且每月銷售額未達適用起徵點者,可免繳納營業稅。這項調整有助降低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的稅負,但不代表免除所得稅或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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