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竣工意思是工程結束,但不等於完成驗收。本文整理竣工、完工差異,以及建築與公共工程的竣工認定、查驗及驗收流程。
目錄
竣工是什麼意思?
竣工的相似詞包括「落成、完工」,相反詞則包括「動工、施工、開工」,可以直接理解為工程已經做完。
實際使用上,「竣工」較常出現在工程、建築、政府採購、契約與行政文件中。
例如建築工程完成後申請使用執照,或公共工程由廠商通知竣工日期時,都可能使用「竣工」或「完竣」等正式用語。
竣工英文怎麼說?
「竣工英文」會依使用情境而有不同表達方式,不能只用單一英文詞彙套用所有文件。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官方英譯,建築法第70條所稱「建築工程完竣後」,英文使用「After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finished」,也就是建築工程完成之後。
建築法第71條所稱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官方英譯則為「As-built plan and elevation views」。因此,在工程圖說情境中,竣工圖常使用「as-built drawings」表達。
公共工程方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的「竣工」官方英譯使用「completion」,「竣工日期」則為「the date of completion」;後續的「初驗」為「preliminary inspection」,「驗收」為「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竣工完工差異在哪裡?
「竣工」與「完工」在一般中文語意上非常接近。教育部辭典直接將竣工解釋為「完工,工程結束」,因此日常口語中,「工程完工了」與「工程竣工了」通常都是在描述工程已經做完。
但進入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或契約文件後,完工竣工的使用情境就需要更精確判斷。
「完工」比較容易作為一般性的狀態描述,例如施工人員說某項工程已經完成;「竣工」則經常出現在正式工程程序與文件中,例如廠商書面通知竣工日期、機關核對竣工項目與數量,以及後續製作竣工圖表等。
更重要的是,竣工不應直接等同於驗收合格。
以公共工程為例,廠商通知工程竣工後,機關還要依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後續依程序可能還有初驗與驗收。
換句話說,「工程已竣工」主要是在確認工程完成狀態,「驗收合格」則是另一個後續程序結果。
民間建築的竣工認定與竣工查驗
民間建築工程完成後,不能只以施工現場自行判斷「做完了」就結束所有程序。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如果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竣工查驗的重點包括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
如果相符,就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如果不相符,則一次通知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因此,若從建築管理程序理解「竣工認定」,不能只看工程現場是否已停止施工,而應注意實際完成內容是否符合原本核定的設計圖樣,以及後續使用執照的申請與查驗程序。
圖▲ 工程竣工後進行建築外觀與圖面最終核對(圖/ChatGPT)
申報竣工與使用執照要準備什麼?
一般所說的「申報竣工」,在不同工程制度下可能涉及不同程序。就民間建築而言,建築工程完竣後的重要程序之一,是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第71條,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及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如果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則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這也是為什麼「竣工圖」在工程管理上相當重要。
它所呈現的是工程完成後的實際成果,可作為確認建築完成狀況的重要資料;而當建築物與原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時,建築法第71條也明定可以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除了完竣後的使用執照申請,施工期間本身也可能存在必須辦理的勘驗申報。
依建築法第56條第1項,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此外,建築工程本身也受到開工與建築期限規範。依建築法第53條,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公共工程的竣工流程與驗收期限
公共工程的竣工流程與民間建築申請使用執照的制度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即使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仍得予確定。
這個階段可以理解為公共工程的「竣工確認」。也就是廠商提出竣工通知,不代表只憑通知本身就完成全部竣工認定,機關仍須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項目及數量。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若有初驗程序,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依施行細則第93條,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若沒有初驗程序,依施行細則第94條,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施行細則第95條則規定,前述期限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因此,公共工程常見的程序脈絡可以理解為:工程完成後由廠商書面通知竣工日期,機關再核對項目與數量並確定是否竣工,接著完成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其他契約資料,再依有無初驗程序進入初驗或驗收。
竣工期限:建築期限與開工期限怎麼算
建築工程的「竣工」並不是想在什麼時候完成都可以,而是必須配合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所涉及的開工期限與核定建築期限來看。
對起造人、承造人而言,從領得執照、申報開工到工程完工,各階段都有明確的時間關係。
依建築法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等資料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如果因故無法在期限內開工,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
至於工程開始之後多久必須完成,則要看主管建築機關核定的建築期限。
依建築法第53條,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而且建築期限是「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如果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因此,判斷工程竣工期限時,可以把兩個時間概念分開:第一個是「領得執照後多久要開工」,第二個則是「開工後必須在核定建築期限內完成工程」。
部分完竣也可以先用?談部分使用執照
工程不一定只有「全部完成」與「完全不能使用」兩種狀態。如果建築工程已有部分完成,而且該部分具備獨立使用條件,法律上存在部分使用的制度。
建築法第70條之1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因此,即使整體建築工程尚未全部完竣,只要已完成的部分符合「可供獨立使用」的條件,就存在核發部分使用執照的可能性。
公共工程也有類似的「部分」概念。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兩套制度的法律目的與程序並不完全相同,但都可以看到「部分完成先處理」的制度設計。民間建築著重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政府採購則明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
竣工沒過關怎麼辦
工程做完並不代表後續查驗或驗收一定會直接通過。如果實際工程與原設計、契約或圖說不符,民間建築與政府採購制度都有相對應的補正機制。
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完竣時,如果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不相符,「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也就是說,查驗發現不相符時,需要先修改,再重新報請查驗。
公共工程的處理方式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因此,不論是民間建築的竣工查驗,或政府採購的工程驗收,工程完成都不代表一定符合規定。
真正重要的是實際成果能否符合原先應遵循的設計圖樣、契約、圖說或貨樣要求。
| 名詞 | 代表的意思 | 主要法源依據 | 由誰認定或辦理 | 完成後代表什麼 |
|---|---|---|---|---|
| 竣工 | 工程完成、工程結束;公共工程並有竣工日期通知及竣工確認程序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 公共工程由廠商通知竣工日期,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核對竣工項目及數量 | 確認工程是否已達竣工狀態,但不等於已驗收合格 |
| 完工 | 日常用語中表示工程已經完成,與竣工語意相近 | 無特定法源,屬口語用法 | 依實際工程情況描述 | 表示工程工作已完成,但不直接代表後續查驗或驗收完成 |
| 初驗 | 正式驗收前的初步檢驗程序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 機關辦理並作成初驗紀錄 | 初驗合格後,接續辦理驗收 |
| 驗收 | 依契約、圖說、貨樣等確認採購成果 |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72條及施行細則第93條、第94條 | 機關辦理,參加人員會同簽認紀錄 | 確認採購成果的驗收結果;不符規定者須依規定處理 |
| 使用執照 | 建築工程完竣後,經申請及查驗程序取得的使用執照 | 建築法第70條、第71條 | 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由主管建築機關查驗、發給 | 建築工程經使用執照申請與查驗程序後取得使用執照 |
表▲ 竣工完工驗收與使用執照比較
圖▲ 室內完工後逐項檢查工程成果(圖/ChatGPT)
承包商在竣工前後最容易卡住的三件事
竣工日期沒有完成書面通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因此,工程現場即使實際已經完成,竣工日期的書面通知仍是後續程序的重要環節。
竣工文件沒有及時備齊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對承包商而言,不能只關注現場施工何時結束,也要同步確認後續所需文件。因為有初驗程序時,機關辦理初驗的時間,是從「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計算。
資料尚未完整,後續程序自然無法按照完整資料收受後的時程往下進行。
竣工不等於尾款馬上入帳
有初驗程序時,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
若沒有初驗程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
因此,承包商不能只用「施工完成日」推估後續時間。竣工通知、竣工文件、初驗及驗收是一連串程序,前面的資料若沒有備齊,就可能讓整條時程往後延。
竣工到收款之間的資金缺口
工程公司的現金流與工程進度不一定完全同步。即使現場已經竣工,後續仍可能需要完成資料審核、初驗與驗收等程序,因此「工程完成」與「實際收到款項」之間可能存在時間差。
工程竣工到驗收完成、尾款入帳往往還有一段時間,期間若收到的是票期較長的工程款支票,可以透過Bznk 必可的「票必貼」把票據提前變現,讓企業依自身資金安排評估是否提前取得週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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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竣工不是工程程序的終點
竣工代表工程已完成,但後續仍可能涉及查驗、初驗、驗收或使用執照等程序。
無論民間建築或公共工程,都應區分完工事實與後續法定、契約程序,並提前備妥竣工文件,避免因資料或程序銜接影響後續進度。
常見問題(FAQ)
Q1:竣工是什麼意思?
A:竣工就是「完工,工程結束」。「竣」本身有事情完畢、結束的意思,因此工程竣工可理解為工程已經完成。
Q2:竣工後還有哪些程序要辦?
A:要依工程類型判斷。民間建築完竣後涉及使用執照申請與竣工查驗;公共工程則在確定竣工後,依程序可能還要辦理初驗與驗收。因此,竣工代表工程完成,但不代表所有後續程序都已完成。
Q3:竣工跟完工有什麼不同?
A:兩者在一般語意上非常接近,竣工本身就是完工、工程結束;但「完工」常作為一般口語描述,「竣工」則常出現在工程、政府採購及正式文件中。
Q4:竣工就代表驗收完成嗎?
A:不是。公共工程由廠商通知竣工後,機關仍須核對竣工項目及數量,後續依程序可能還有初驗及驗收,因此竣工不能直接等同驗收完成。
Q5:建築工程竣工後就能取得使用執照嗎?
A: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再依規定查驗完竣;符合相關要求者,發給使用執照。
Q6:建築工程可以只完成一部分就先使用嗎?
A:建築法第70條之1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Q7:公共工程可以辦理部分驗收嗎?
A:可以。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Q8:建築竣工查驗發現與設計圖樣不符怎麼辦?
A: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Q9:公共工程驗收不符合契約或圖說怎麼辦?
A: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Q10:公共工程竣工後要準備哪些資料?
A: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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