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說明浮動擔保意思、英文、浮動抵押與動產抵押差異,整理《動產擔保交易法》的標的、登記,並解析採行浮動抵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與企業融資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目錄
浮動擔保意思是什麼?
浮動擔保的核心是「擔保資產會變動」
要理解浮動擔保意思,可以先從企業存貨來看。製造商每天可能購入原料、把原料加工成半製品,再變成成品出售。
如果要求每增加一批貨物,就重新辨認編號、重新簽訂擔保契約及辦理相關程序,交易成本可能很高。
浮動擔保的概念,就是讓擔保權在企業正常營運期間「浮動」於特定類別或集合的資產之上。
企業原則上仍可在正常營業範圍內使用、替換或處分資產,直到發生約定或法律所定事件後,擔保才可能固定於當時存在的資產。
因此,浮動並不是指利率浮動,也不是抵押權每天改變順位,而是「擔保標的的具體組成內容會隨企業營運變動」。
浮動擔保與一般動產抵押有什麼不同?
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的動產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仍占有動產,而抵押權人取得擔保權。
第16條並要求契約記載抵押物名稱及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也應記載;同時還必須記載占有方式與所在地等事項。
這與典型浮動擔保最大的差異,就在標的物特定程度與企業處分自由。
| 比較項目 | 台灣現行動產抵押 | 比較法上的浮動擔保 |
|---|---|---|
| 擔保標的 | 原則上須能依契約及登記內容特定 | 可涵蓋持續變動的一類資產 |
| 常見資產 | 機器、設備、工具、車輛等 | 存貨、原料、半製品等流動資產 |
| 資產是否持續變動 | 相對不適合大量頻繁替換 | 制度設計即考量資產進出 |
| 債務人占有 | 可繼續占有及使用 | 通常仍可正常營運使用 |
| 日常處分彈性 | 受抵押權及契約內容限制 | 通常具有較高正常營業處分彈性 |
| 未來取得資產 | 現行制度有標的特定與權利成立等問題 | 通常是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 |
| 台灣法律定位 | 《動產擔保交易法》明文制度 | 尚非現行法獨立明文擔保類型 |
| 主要風險 | 標的減損、移轉、處分 | 順位、公示、第三人保護及資產範圍認定更複雜 |
表▲ 台灣動產抵押與浮動擔保制度比較

圖▲ 固定設備抵押與流動存貨擔保差異(圖/ChatGPT)
台灣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可以設定哪些動產?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列出的標的包括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以及符合噸位條件的船舶等。
因此,原料、半製品與成品本身並非不能成為動產擔保標的。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拿存貨設定動產擔保」並不等於「台灣已全面採用英美法式浮動擔保」。
可以用一般性說明特定動產嗎?
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登記申請書原則上應記載標的物名稱、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所在地等內容;但若當事人以契約約定,也得以標的物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該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為之。
浮動擔保例子怎麼理解?
以下浮動擔保例子僅為制度示意,並非台灣目前可以直接照搬使用的契約格式。
假設一家製造企業的倉庫每天存在不同批次的原料與成品。今天可能有A批原料,明天A批投入生產後消失,同時新增B批與C批;成品也每天出貨並補充。
如果採一般固定式的動產擔保思維,債權人通常希望清楚確認「哪一批、多少數量、放在哪裡」屬於擔保標的。
典型浮動擔保思維則可能把「位於特定營業場所、目前及未來屬於企業所有的某類存貨」納入一定擔保範圍。
企業正常營運時仍可出售存貨,再由後續取得的存貨進入該資產集合;直到發生違約等特定事件,擔保權才進入實行階段。
為什麼會討論採行浮動抵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採行浮動抵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並非台灣現行法律條文名稱,而是過去已有學術論文及政策研究討論的議題。
國家圖書館期刊資料顯示,曾有題為〈採行浮動抵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的研究,從制度角度討論導入浮動抵押。
必要性一:提高企業動產融資能力
很多企業最有價值的資產未必是不動產。
製造企業可能持有大量設備、原料與成品;批發業的重要資產可能是庫存;但這些資產本身具有持續移動、替換與出售的特性。
如果擔保制度只能有效處理長期固定不變的資產,企業可利用的融資基礎就會受到限制。
必要性二:降低頻繁更新擔保標的的成本
存貨如果每天變化,逐筆追蹤每一項標的會增加管理成本。
浮動抵押制度的重要經濟意義之一,就是希望在保障債權人的同時,讓企業能維持正常營運,不必因設定擔保就完全凍結存貨。
必要性三:讓融資與實際企業營運更貼近
傳統擔保權最容易處理的是一台機器、一輛車或特定設備。
但現代企業的資產組成可能更動態。從供應鏈融資、庫存融資到應收帳款融資,都反映企業融資逐漸從單一固定資產轉向整體營運資產。
浮動抵押在台灣為什麼仍有制度難題?
標的物如何特定?
物權最重要的課題之一,是第三人必須有合理方式知道哪些資產受到擔保。
若契約只寫「本公司所有現在及未來全部動產」,範圍可能非常廣,第三人是否能清楚判斷自身交易風險,就是必須處理的問題。
未來取得財產何時受到擔保?
如果企業簽約時尚未取得某批貨物,債務人當時並不是該批貨物所有權人。
因此,未來取得財產何時進入擔保範圍、需要哪些法律要件,以及如何處理後續其他債權人的權利,都需要明確規範。
事實上,立法院過去曾出現《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提議把「將來取得之動產」納入標的,並明文說明係配合浮動抵押制度;但這是修法草案內容,不能當成現行法。
擔保順位如何排列?
假設企業先後向不同債權人融資,而且雙方都希望以存貨擔保,何人優先受償就非常重要。
若再加入供應商保留所有權、善意買受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擔保權人,法律關係更為複雜。
因此,浮動擔保不能只靠一句契約條款解決,還必須搭配完善登記、公示與順位制度。
正常營業的買受人是否受影響?
零售企業如果以全部商品作為擔保,一般消費者購買商品後,不可能每次都查詢商品是否受到浮動擔保。
因此,浮動擔保制度通常必須同時考慮正常營業買受人的保護。如果缺少明確規範,可能影響交易安全。
動產擔保登記怎麼辦?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事項變更時,也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相關申請可以透過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註銷、抄錄及核發證明書亦可透過該方式申請。
申請登記時,一般涉及:
- 登記申請書
- 代理申請時的委託書
- 登記原因契約或複本
- 契約當事人證明文件
- 標的物如有所有權證明或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文件
- 法令要求主管機關核准者,檢附核准文件
- 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而登記機關會依標的物種類及所在地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認為所有案件都由同一機關辦理。
動產擔保交易法對加工後的標的怎麼處理?
企業實務常見另一個問題:原料設定擔保之後,被加工成半製品或成品,原本擔保是不是就消失?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之1規定,標的物發生加工、附合或混合時,擔保債權效力可以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價值為限。
這個制度確實能處理部分「資產型態改變」問題,但仍與完整的浮動擔保不同。
例如原料加工成成品,是同一資產發生加工;企業把原料賣掉後又從其他供應商買入一批全新的原料,則涉及「新取得資產是否自動成為原擔保標的」的不同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動產擔保拍賣可以直接把設備拿去賣嗎?
動產擔保拍賣不是債權人認為債務人違約後,就能任意把資產帶走出售。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遭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其他處分,而妨害抵押權行使,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法律另有聲請法院假扣押或依符合條件的契約聲請強制執行等規範。
第18條則規定,抵押權人依規定實行占有時,原則上應於三日前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果到期仍未履行,才能依法律規定處理抵押物。
動產擔保拍賣程序有哪些重要時間?
第1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例外外,抵押權人出賣占有的抵押物,應於占有後30日內,經5日以上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並應於拍賣10日前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拍賣所得也不是全部直接歸債權人。
第20條規定,抵押物變價所得依序先抵充費用,其次利息,再抵充原本;如果仍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仍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而且第22條明定,抵押權人占有或出賣抵押物沒有遵循相關程序時,債務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企業或債權人若真正進入擔保權實行階段,不宜僅根據網路文章自行處理,而應請律師確認契約、通知、占有與變價程序。
動產擔保塗銷怎麼辦?
一般口語所稱「動產擔保塗銷」,現行法規較常使用「註銷登記」。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規定,擔保債權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書面請求,應出具證明文件;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持該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如果債權人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沒有交付證明文件,法律並規定其損害賠償責任。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也把「動產擔保權註銷之登記」列為登記事項,而且現行規費規定中,註銷登記免收規費。
企業在貸款清償後,不宜只確認銀行帳面餘額歸零,也應進一步確認:
- 擔保債權是否確實全部清償。
- 債權人是否已出具必要證明。
- 原有動產擔保登記是否完成註銷。
- 公示資料是否已反映最新狀態。
這對未來再次以設備取得融資、出售設備或進行企業交易,都可能相當重要。

圖▲ 企業清償融資後確認設備與擔保登記狀態(圖/ChatGPT)
動產抵押能不能用來擔保未來持續發生的借款?
可以先區分「未來債權」與「未來才取得的擔保物」,兩者並不相同。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第二項明定,動產抵押契約如果是以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權作為擔保債權,應記載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金額。
這代表法律允許一定形式的最高額度擔保債權安排。
但「可以擔保未來一定期間發生的債權」,不代表「企業未來買進的任何新動產都當然自動成為原本抵押物」。
前者談的是債權範圍,後者談的是擔保物範圍,法律問題不同。這也是理解浮動抵押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浮動擔保對企業融資有什麼優點?
如果未來法律制度能完整處理浮動擔保,其潛在優點主要有以下幾項。
提高存貨等流動資產的融資價值
企業沒有大量土地或建物,不代表沒有資產。
對製造業、批發業或零售業而言,存貨可能占資產相當重要的比例。若能建立兼具公示、順位與第三人保護的制度,就有機會提升流動資產在融資上的利用效率。
不必因設定擔保而停止正常營業
企業若必須把所有擔保存貨完全封存,就失去用存貨融資的意義。
浮動擔保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嘗試讓「融資安全」與「企業繼續營業」並存。
可降低逐項管理的交易成本
如果資產種類及地點可以透過合理方式特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可能不需要每次庫存增加或減少,就重新完成整套設定程序。
但這些都是制度面可能帶來的效益,並不表示企業目前可以自行在契約寫上「浮動擔保」四個字,就取得英國 floating charge 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浮動擔保有哪些風險?
1. 資產價值快速下降
存貨可能過季、滯銷、損壞或因市場價格改變而大幅減值。
因此,即使資產帳面金額看起來足夠,也不能代表實際處分價值足以清償債權。
2. 資產可能快速流出企業
浮動擔保所強調的營運彈性,同時也是風險。
如果沒有存貨管理、資訊揭露及適當契約控制,債權人很難即時掌握擔保基礎是否大幅縮減。
3. 第三人權利可能發生衝突
例如另一個融資債權人、供應商、買受人、加工或修繕人,都可能對同一資產主張權利。
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甚至特別規定,善意留置權人因修繕、加工使標的價值增加所支出的費用,在所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可能優先於依該法成立在先的動產擔保權利。
4. 登記不代表金融機構一定接受
法律允許某項資產成為擔保標的,不表示銀行一定願意以該資產核給特定額度。
銀行仍會評估企業還款來源、營運狀況、資產價值、變現性、產業風險與自身授信政策。
企業有設備或存貨,是否一定要做動產抵押?
不一定。
企業融資的核心仍然是「資金用途、還款來源與現金流」。動產抵押只是可能的擔保方式之一,而且不同金融機構對資產種類、鑑價方式與授信條件可能不同。
企業若正在評估設備採購、備貨、訂單週轉或其他營運資金需求,可以先整理近期銀行往來、營收、應收應付帳款、既有負債、資金用途與預計還款來源,再比較不同企業融資方案,而不是只從「有沒有東西可以抵押」出發。
不只有抵押,企業融資也可從現金流條件評估
企業有資金需求時,不一定只能透過廠房、土地或機器設備設定抵押。若企業正處於擴大營運、採購設備、備貨、拓展據點或需要週轉資金的階段,也可評估必可 Bznk 的「企業專案融資」。
必可企業專案融資採債權式募資模式,企業提出融資企劃與償還條件後,由平台進行評估與審核,通過後再將案件上架進行資金媒合。申請時,平台會依企業所處產業、實際經營狀況、週轉金需求及資金用途等條件個別評估,而不是單純只看企業是否持有可設定動產抵押的設備。
因此,對於有明確營運計畫與還款來源,但不希望只依賴傳統不動產或動產抵押取得資金的企業,必可企業專案融資可作為另一項資金管道選擇。
浮動擔保與企業融資實務應如何判斷?
企業在台灣看到「浮動擔保」、「浮動抵押」、「存貨抵押」等用語時,可以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文件究竟適用哪一國法律
若是英國或其他承認 floating charge 的法域,法律效果不能只用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判斷。
2. 確認文件寫的是制度名稱,還是實際法律權利
商業文件寫「浮動擔保」不代表台灣法律一定會將其認定成英國 floating charge。
3. 確認實際擔保標的能否特定
設備、車輛與特定機器通常比較容易識別;存貨則要進一步確認種類、數量、所在地與契約描述。
4. 確認是否完成依法必要的登記
現行法明定,動產擔保交易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 確認違約後的實行方式
即使存在有效擔保,也不代表債權人可以跳過法定通知、占有及拍賣程序任意處分財產。
因此,企業真正需要的並不是單純回答「浮動擔保能不能做」,而是確認目前交易架構下,債權、擔保物、契約、公示、順位與實行程序是否能依法產生預期效果。
結論:先確認制度再設定擔保
浮動擔保可提高流動資產融資彈性,但台灣現行法仍應以《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等制度辦理,不能直接套用英美 floating charge。簽約、登記、拍賣或塗銷前,應由專業人士確認法律效果與個案風險。
常見問題(FAQ)
Q1:浮動擔保意思是什麼?
A:浮動擔保是讓擔保權涵蓋會隨企業正常營運持續變動的一類資產,例如存貨或原料;在特定事件發生前,企業通常仍可正常使用或處分資產。不過,這是比較法上的制度概念,不能直接等同台灣現行動產抵押。
Q2:浮動擔保英文是什麼?
A:最常見為 floating charge;不同法制與文獻亦可能看到 floating lien 或 floating mortgage。實際法律意義仍應依準據法判斷,不能只依英文名稱認定法律效果。
Q3:台灣目前有浮動抵押制度嗎?
A:截至2026年9月,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並未把「浮動抵押」列為獨立法定擔保類型。過去曾有研究及修法草案討論導入制度,但修法提案不能視為現行法律。
Q4:存貨可以設定動產抵押嗎?
A:《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列有原料、半製品及成品等可作為動產擔保交易標的,但具體資產仍須符合契約、權利歸屬、特定及登記等法律要求。
Q5:動產抵押一定要辦登記嗎?
A: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未登記並非單純等於契約不存在,但不得以該動產擔保交易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公示登記對權利保護十分重要。
Q6:貸款清償後動產擔保會自動塗銷嗎?
A:不宜認為清償後登記資料一定會自動消失。依現行法,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債權人出具清償證明,再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施行細則規定註銷登記免收規費。
Q7:銀行可以直接拍賣抵押的機器嗎?
A:不能任意處分。現行法對占有、事前通知、公告、拍賣及通知債務人的程序都有規定;例如原則上應於占有後30日內,經5日以上揭示公告公開拍賣,並於拍賣10日前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
Q8:浮動擔保與最高限額動產抵押一樣嗎?
A:不一樣。最高金額動產抵押主要處理「一定期間內發生的擔保債權」及最高金額;浮動擔保的核心則在「擔保標的本身持續變動」。未來債權與未來取得資產是不同法律問題。
Q9:公司設備有動產抵押後還可以出售嗎?
A:應先查看契約及法律限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抵押物若遭出賣、移轉或其他處分而有害抵押權行使,抵押權人得依法占有抵押物,因此不宜在未確認權利關係前自行出售。
Q10:企業要設定動產擔保前應找誰確認?
A:企業應依交易內容向律師確認契約與物權效力,向會計師確認帳務及資產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與主管登記機關確認授信及登記要求;跨境交易則應另確認準據法,避免把外國浮動擔保制度直接套用到台灣。
立即諮詢
免費諮詢:05-2788678
展業處處長專線:0920-991708
線上客服LINE ID:@bznk
與我聯絡:我要留下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平日10:00~17:00
(非服務時間歡迎加入官方LINE或網頁留言,如未接通我們將於營業時間內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