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差在哪?整理完全物權、定限物權、地上權、典權、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快速掌握物權分類與差異。
目錄
物權有哪些?先從物權法定主義理解八種物權
想理解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第一步不是直接背地上權、抵押權,而是先知道「物權有哪些」,以及為什麼物權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所謂的物權法定主義。簡單來說,物權具有可以對抗一般人的效力,因此不能像一般契約內容一樣,完全由當事人自行設計一種全新的物權類型。
依民法物權編,可將八種物權整理如下:
| 分類 | 物權種類 | 主要內容 | 相關條文 |
|---|---|---|---|
| 完全物權 | 所有權 | 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 第765條 |
| 用益物權 | 地上權 | 使用他人土地或一定空間 | 第832條、第841條之1 |
| 用益物權 | 不動產役權 | 為自己不動產之便宜使用他人不動產 | 第851條 |
| 用益物權 | 農育權 | 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 | 第850條之1 |
| 用益物權 | 典權 | 支付典價後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 | 第911條 |
| 擔保物權 | 抵押權 | 以不移轉占有方式擔保債權 | 第860條、第881條之1 |
| 擔保物權 | 質權 | 以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 | 第884條、第900條 |
| 擔保物權 | 留置權 | 符合法定要件時留置所占有的債務人動產 | 第928條 |
從這張表可以先掌握一個基本架構:八種物權中,只有所有權屬於完全物權;其餘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都可以放在「定限物權」的概念下理解。
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怎麼分?
所有權為什麼稱為完全物權?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因此,所有權通常被稱為「完全物權」,原因在於所有人對標的物原則上具有完整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
例如,單純從法律概念理解,一個人擁有某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讓他人使用、收取收益或進行處分。這種對物較完整的支配權,就是完全物權概念的核心。
什麼是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則不是把所有權完整移轉給另一個人,而是在所有權之上設定特定、有限的權能。
例如,土地仍然屬於原所有權人,但另一人取得地上權後,可以在符合權利內容的範圍內使用該土地;又例如,不動產仍由所有權人持有,但設定抵押權後,該不動產便成為債權的擔保。
因此,「用益物權定限物權」兩個概念的關係,可以理解為:用益物權屬於定限物權的一部分,而不是兩種彼此平行的物權分類。
簡化後可以整理成:
所有權:完全物權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以使用、收益為核心的定限物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為核心的定限物權
這樣分類之後,就比較不容易把「所有權、定限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四個概念混在一起。
用益物權意思是什麼?核心在使用與收益
「用益物權意思」可以從它的目的直接理解:權利人不是取得他人不動產的完整所有權,而是取得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權能。
依本文採用的分類,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與典權四類。
地上權:使用他人土地或特定空間
地上權可以再區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規定於民法第832條;區分地上權則規定於第841條之1,其特色是可以他人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作為標的。
常見的用益物權例子,可以用「在他人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以使用土地興建建築物」來理解。此時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取得的則是特定範圍的用益權能。
不動產役權:讓自己的不動產獲得特定便利
民法第851條所規定的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等特定便宜之用。
例如,為了讓自己的土地可以通行,而在他人的土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就是容易理解的用益物權例子。
重點在於,它不是讓權利人全面使用另一筆不動產,而是為了自己不動產的特定便利,在他人不動產上取得一定使用權能。
農育權: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等利用
農育權規定於民法第850條之1,是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同條並規定農育權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要區分地上權與農育權,可以先從權利設定目的判斷:農育權特別著重土地的農業、森林、養殖或畜牧等利用。
典權:支付典價後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
典權規定於民法第911條,是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為使用、收益,並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典權同樣具有使用與收益的功能,但其制度內容與一般地上權並不相同,因此不能只因為兩者都能使用他人不動產,就將其視為相同權利。
圖▲ 從物權分類理解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圖/ChatGPT)
用益物權口訣怎麼記?用「地、役、農、典」快速整理
準備考試或剛開始接觸物權分類時,可以把「地、役、農、典」當成簡單的用益物權口訣:
「地」代表地上權
「役」代表不動產役權
「農」代表農育權
「典」代表典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地、役、農、典」只是為了方便理解與記憶所做的整理方式,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也不是官方規定的標準口訣。
真正理解時,仍應回到各權利的法律內容:地上權著重土地或一定空間的利用;不動產役權著重自己不動產的特定便利;農育權著重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利用;典權則涉及典價、使用收益及回贖等制度。
擔保物權有哪些?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一次理解
如果說用益物權的核心是「使用、收益」,那麼擔保物權的核心就是「確保債務清償」。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這類權利的主要目的並不是讓債權人取得標的物的完整所有權,而是透過特定財產或權利強化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也能提供擔保
普通抵押權規定於民法第860條,其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設定抵押權時不需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
此外,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實際法律關係仍應依具體設定內容判斷。
質權: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質權可以區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民法第884條所規定的動產質權,需要移轉動產占有;第900條則規定權利質權。
因此,理解抵押權與動產質權時,可以先掌握一項重要差異:普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不動產擔保,而動產質權則以移轉占有作為重要特徵。
留置權:符合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民法第928條規定留置權: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而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此規定。
因此,留置權不能單純理解成「對方欠錢,就可以把他的東西留下來」。是否成立留置權,仍必須符合其法定要件。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比較:最大差異在權利目的
| 比較項目 |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
|---|---|---|
| 核心目的 | 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 | 確保債務清償 |
| 權利種類 |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 法律分類 | 定限物權 | 定限物權 |
| 是否等於所有權 | 否 | 否 |
| 主要權能 | 對他人不動產進行一定範圍的使用、收益 | 以特定物或權利擔保債權 |
| 常見理解方式 | 在他人土地上興建建築物、通行或從事農作等 | 不動產設定抵押、動產設定質權等 |
| 判斷重點 | 為什麼需要使用或收益該不動產 | 為什麼需要以財產確保債務清償 |
表▲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比較
物權排他性與物權排他效力是什麼?
學理上一般認為,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與追及效力,這三項是通說對物權共同效力所做的整理,並非民法以單一條文明文列出三種效力。其中,物權排他性是理解物權與一般債權差異的重要基礎。
所謂物權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原則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換句話說,判斷能不能有數個物權同時存在,關鍵並非單純看「同一物上有幾個物權」,而是要看各項物權的內容是否彼此衝突。
因此,同一筆不動產上並非只能存在一個物權。例如,同一筆土地可能存在地上權,同時又有抵押權。地上權主要處理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抵押權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兩者的權利內容並不當然互相排斥,因此可能同時存在。
反過來說,如果兩項物權的內容彼此完全不能相容,就會受到物權排他性的限制。因此,理解「物權排他性」不能簡化成「一個物只能有一個物權」,而應掌握「同一標的物不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這個核心。
物權追及性怎麼理解
物權追及性是物權效力的重要特色。依學理上一般認為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效力可以追及標的物之所在,即使標的物之後移轉給第三人,物權人原則上仍可對該標的物主張其物權。
理解物權追及性時,可以抓住「權利跟著標的物」這個概念。物權所支配的是特定物,因此標的物發生所有權移轉,不代表原本存在於該物上的物權就當然消滅。
這項特性對擔保物權尤其重要。擔保物權之所以能發揮確保債務清償的功能,其中一項重要基礎,就是其效力原則上不會因標的物移轉給第三人而當然失去作用。否則只要移轉標的物就能輕易排除原有擔保,擔保制度便難以發揮功能。
除了物權追及性之外,通說整理的物權共同效力還包括「優先效力」。一般而言,物權原則上優先於債權;如果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個物權,則須依其成立先後或法律規定判斷權利順序。
用益物權例子與實務上常見的搭配
理解用益物權意思時,最直接的方法是從實際利用目的出發。用益物權設定於他人之不動產,以使用、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不同類型的用益物權會對應不同的不動產利用需求。
第一種常見的用益物權例子,是在他人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以興建或維持建築物。此時土地所有權並沒有移轉給地上權人,但地上權人可以依其權利內容利用土地。
第二種是為了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利,在他人不動產上設定不動產役權。其重點並不是全面利用對方的不動產,而是讓自己的不動產獲得特定便宜。
第三種則是為農作、森林、養殖或畜牧等目的,在他人土地上設定農育權。這種權利直接對應土地從事農業及相關利用的需求,也是理解用益物權例子時相當清楚的類型。
圖▲ 從農地利用理解農育權的使用收益功能(圖/ChatGPT)
同一筆不動產也可能同時存在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因在於兩者功能不同:用益物權著重使用與收益,擔保物權則著重確保債務清償,只要權利內容並非互不相容,就不會因為同時存在而當然違反物權排他性。
企業融資除了擔保條件,也可同步比較不同資金管道
企業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以動產與可讓與權利設定質權,是常見的擔保融資方式。不過企業評估資金來源時,除了擔保品條件,也可同步比較申請方式、資金用途、還款安排與自身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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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掌握物權目的與效力
用益物權重在使用、收益,擔保物權重在確保債務清償;再搭配排他、優先與追及效力,即可建立完整物權架構。本文僅為資訊整理,不構成個別法律建議,實際案件應諮詢律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FAQ)
Q1: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最大差異在設定目的。用益物權以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為目的;擔保物權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兩者都屬於定限物權。
Q2:用益物權有哪些?
A:依本文分類,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與典權,可用「地、役、農、典」方便記憶,但這只是整理方式,並非法律正式口訣。
Q3:擔保物權有哪些?
A: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抵押權可再區分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則包括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Q4:所有權為什麼稱為完全物權?
A:所有權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因此相較於僅具有特定權能的定限物權,所有權被稱為完全物權。
Q5:物權排他性代表一個物只能有一個物權嗎?
A:不是。物權排他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如果不同物權的內容可以相容,例如地上權與抵押權,就可能同時存在。
Q6:什麼是物權追及性?
A:物權追及性是指標的物即使移轉給第三人,物權人原則上仍可以對該標的物主張原有物權。這是學理上對物權追及效力的通說整理。
Q7:物權一定優先於債權嗎?
A:學理上一般認為,物權原則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若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數個物權,則須依成立先後或法律規定判斷其順序,不能單憑物權名稱直接決定。
Q8:普通抵押權需要把不動產交給債權人嗎?
A:不需要。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860條,不以移轉不動產占有為必要,因此設定抵押權後,並非當然要將不動產交由抵押權人占有。
Q9:動產質權與普通抵押權有什麼重要差異?
A:動產質權依民法第884條、第885條須移轉占有;普通抵押權依第860條則不移轉占有。是否需要移轉占有,是理解兩者制度差異的重要切入點。
Q10:物權可以由雙方自己約定創設嗎?
A:不能任意創設。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因此當事人即使可以透過契約安排權利義務,也不能任意創造法律或習慣所沒有的物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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