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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差在哪?物權種類、效力與例子一次看懂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差在哪?整理完全物權、定限物權、地上權、典權、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快速掌握物權分類與差異。

目錄

物權有哪些?先從物權法定主義理解八種物權

想理解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第一步不是直接背地上權、抵押權,而是先知道「物權有哪些」,以及為什麼物權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所謂的物權法定主義。簡單來說,物權具有可以對抗一般人的效力,因此不能像一般契約內容一樣,完全由當事人自行設計一種全新的物權類型。

依民法物權編,可將八種物權整理如下:

分類 物權種類 主要內容 相關條文
完全物權 所有權 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765條
用益物權 地上權 使用他人土地或一定空間 第832條、第841條之1
用益物權 不動產役權 為自己不動產之便宜使用他人不動產 第851條
用益物權 農育權 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 第850條之1
用益物權 典權 支付典價後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 第911條
擔保物權 抵押權 以不移轉占有方式擔保債權 第860條、第881條之1
擔保物權 質權 以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 第884條、第900條
擔保物權 留置權 符合法定要件時留置所占有的債務人動產 第928條

從這張表可以先掌握一個基本架構:八種物權中,只有所有權屬於完全物權;其餘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都可以放在「定限物權」的概念下理解。

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怎麼分?

所有權為什麼稱為完全物權?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因此,所有權通常被稱為「完全物權」,原因在於所有人對標的物原則上具有完整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

例如,單純從法律概念理解,一個人擁有某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讓他人使用、收取收益或進行處分。這種對物較完整的支配權,就是完全物權概念的核心。

什麼是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則不是把所有權完整移轉給另一個人,而是在所有權之上設定特定、有限的權能。

例如,土地仍然屬於原所有權人,但另一人取得地上權後,可以在符合權利內容的範圍內使用該土地;又例如,不動產仍由所有權人持有,但設定抵押權後,該不動產便成為債權的擔保。

因此,「用益物權定限物權」兩個概念的關係,可以理解為:用益物權屬於定限物權的一部分,而不是兩種彼此平行的物權分類。

簡化後可以整理成:

所有權:完全物權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以使用、收益為核心的定限物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為核心的定限物權

這樣分類之後,就比較不容易把「所有權、定限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四個概念混在一起。

用益物權意思是什麼?核心在使用與收益

「用益物權意思」可以從它的目的直接理解:權利人不是取得他人不動產的完整所有權,而是取得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權能。

依本文採用的分類,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與典權四類。

地上權:使用他人土地或特定空間

地上權可以再區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規定於民法第832條;區分地上權則規定於第841條之1,其特色是可以他人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作為標的。

常見的用益物權例子,可以用「在他人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以使用土地興建建築物」來理解。此時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取得的則是特定範圍的用益權能。

不動產役權:讓自己的不動產獲得特定便利

民法第851條所規定的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等特定便宜之用。

例如,為了讓自己的土地可以通行,而在他人的土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就是容易理解的用益物權例子。

重點在於,它不是讓權利人全面使用另一筆不動產,而是為了自己不動產的特定便利,在他人不動產上取得一定使用權能。

農育權: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等利用

農育權規定於民法第850條之1,是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同條並規定農育權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要區分地上權與農育權,可以先從權利設定目的判斷:農育權特別著重土地的農業、森林、養殖或畜牧等利用。

典權:支付典價後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

典權規定於民法第911條,是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為使用、收益,並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典權同樣具有使用與收益的功能,但其制度內容與一般地上權並不相同,因此不能只因為兩者都能使用他人不動產,就將其視為相同權利。

亞洲女學生在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查找物權法相關資料

圖▲ 從物權分類理解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圖/ChatGPT)

用益物權口訣怎麼記?用「地、役、農、典」快速整理

準備考試或剛開始接觸物權分類時,可以把「地、役、農、典」當成簡單的用益物權口訣:

「地」代表地上權

「役」代表不動產役權

「農」代表農育權

「典」代表典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地、役、農、典」只是為了方便理解與記憶所做的整理方式,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也不是官方規定的標準口訣。

真正理解時,仍應回到各權利的法律內容:地上權著重土地或一定空間的利用;不動產役權著重自己不動產的特定便利;農育權著重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利用;典權則涉及典價、使用收益及回贖等制度。

擔保物權有哪些?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一次理解

如果說用益物權的核心是「使用、收益」,那麼擔保物權的核心就是「確保債務清償」。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這類權利的主要目的並不是讓債權人取得標的物的完整所有權,而是透過特定財產或權利強化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也能提供擔保

普通抵押權規定於民法第860條,其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設定抵押權時不需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

此外,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實際法律關係仍應依具體設定內容判斷。

質權: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質權可以區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民法第884條所規定的動產質權,需要移轉動產占有;第900條則規定權利質權。

因此,理解抵押權與動產質權時,可以先掌握一項重要差異:普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不動產擔保,而動產質權則以移轉占有作為重要特徵。

留置權:符合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民法第928條規定留置權: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而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此規定。

因此,留置權不能單純理解成「對方欠錢,就可以把他的東西留下來」。是否成立留置權,仍必須符合其法定要件。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比較:最大差異在權利目的

比較項目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核心目的 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 確保債務清償
權利種類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法律分類 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
是否等於所有權 否 否
主要權能 對他人不動產進行一定範圍的使用、收益 以特定物或權利擔保債權
常見理解方式 在他人土地上興建建築物、通行或從事農作等 不動產設定抵押、動產設定質權等
判斷重點 為什麼需要使用或收益該不動產 為什麼需要以財產確保債務清償

表▲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比較

物權排他性與物權排他效力是什麼?

學理上一般認為,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與追及效力,這三項是通說對物權共同效力所做的整理,並非民法以單一條文明文列出三種效力。其中,物權排他性是理解物權與一般債權差異的重要基礎。

所謂物權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原則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換句話說,判斷能不能有數個物權同時存在,關鍵並非單純看「同一物上有幾個物權」,而是要看各項物權的內容是否彼此衝突。

因此,同一筆不動產上並非只能存在一個物權。例如,同一筆土地可能存在地上權,同時又有抵押權。地上權主要處理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抵押權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兩者的權利內容並不當然互相排斥,因此可能同時存在。

反過來說,如果兩項物權的內容彼此完全不能相容,就會受到物權排他性的限制。因此,理解「物權排他性」不能簡化成「一個物只能有一個物權」,而應掌握「同一標的物不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這個核心。

物權追及性怎麼理解

物權追及性是物權效力的重要特色。依學理上一般認為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效力可以追及標的物之所在,即使標的物之後移轉給第三人,物權人原則上仍可對該標的物主張其物權。

理解物權追及性時,可以抓住「權利跟著標的物」這個概念。物權所支配的是特定物,因此標的物發生所有權移轉,不代表原本存在於該物上的物權就當然消滅。

這項特性對擔保物權尤其重要。擔保物權之所以能發揮確保債務清償的功能,其中一項重要基礎,就是其效力原則上不會因標的物移轉給第三人而當然失去作用。否則只要移轉標的物就能輕易排除原有擔保,擔保制度便難以發揮功能。

除了物權追及性之外,通說整理的物權共同效力還包括「優先效力」。一般而言,物權原則上優先於債權;如果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個物權,則須依其成立先後或法律規定判斷權利順序。

用益物權例子與實務上常見的搭配

理解用益物權意思時,最直接的方法是從實際利用目的出發。用益物權設定於他人之不動產,以使用、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不同類型的用益物權會對應不同的不動產利用需求。

第一種常見的用益物權例子,是在他人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以興建或維持建築物。此時土地所有權並沒有移轉給地上權人,但地上權人可以依其權利內容利用土地。

第二種是為了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利,在他人不動產上設定不動產役權。其重點並不是全面利用對方的不動產,而是讓自己的不動產獲得特定便宜。

第三種則是為農作、森林、養殖或畜牧等目的,在他人土地上設定農育權。這種權利直接對應土地從事農業及相關利用的需求,也是理解用益物權例子時相當清楚的類型。

亞洲中年男性農民在農田檢視作物,呈現農地使用與收益情境

圖▲ 從農地利用理解農育權的使用收益功能(圖/ChatGPT)

同一筆不動產也可能同時存在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因在於兩者功能不同:用益物權著重使用與收益,擔保物權則著重確保債務清償,只要權利內容並非互不相容,就不會因為同時存在而當然違反物權排他性。

企業融資除了擔保條件,也可同步比較不同資金管道

企業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以動產與可讓與權利設定質權,是常見的擔保融資方式。不過企業評估資金來源時,除了擔保品條件,也可同步比較申請方式、資金用途、還款安排與自身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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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掌握物權目的與效力

用益物權重在使用、收益,擔保物權重在確保債務清償;再搭配排他、優先與追及效力,即可建立完整物權架構。本文僅為資訊整理,不構成個別法律建議,實際案件應諮詢律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FAQ)

Q1: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最大差異在設定目的。用益物權以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為目的;擔保物權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兩者都屬於定限物權。

Q2:用益物權有哪些?

A:依本文分類,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與典權,可用「地、役、農、典」方便記憶,但這只是整理方式,並非法律正式口訣。

Q3:擔保物權有哪些?

A: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抵押權可再區分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則包括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Q4:所有權為什麼稱為完全物權?

A:所有權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因此相較於僅具有特定權能的定限物權,所有權被稱為完全物權。

Q5:物權排他性代表一個物只能有一個物權嗎?

A:不是。物權排他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如果不同物權的內容可以相容,例如地上權與抵押權,就可能同時存在。

Q6:什麼是物權追及性?

A:物權追及性是指標的物即使移轉給第三人,物權人原則上仍可以對該標的物主張原有物權。這是學理上對物權追及效力的通說整理。

Q7:物權一定優先於債權嗎?

A:學理上一般認為,物權原則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若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數個物權,則須依成立先後或法律規定判斷其順序,不能單憑物權名稱直接決定。

Q8:普通抵押權需要把不動產交給債權人嗎?

A:不需要。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860條,不以移轉不動產占有為必要,因此設定抵押權後,並非當然要將不動產交由抵押權人占有。

Q9:動產質權與普通抵押權有什麼重要差異?

A:動產質權依民法第884條、第885條須移轉占有;普通抵押權依第860條則不移轉占有。是否需要移轉占有,是理解兩者制度差異的重要切入點。

Q10:物權可以由雙方自己約定創設嗎?

A:不能任意創設。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因此當事人即使可以透過契約安排權利義務,也不能任意創造法律或習慣所沒有的物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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