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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人數、種類、股票與有限公司差別總整理

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整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數、最低人數、種類、股東責任、股票、英文與縮寫,並依現行公司法說明與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別。

目錄

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先了解公司法定義

許多人第一次看到「股份有限公司」,會直覺聯想到大型企業、股票市場或上市公司,但法律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其實在於「資本分為股份」以及「股東負有限責任」。

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類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概念,是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

換句話說,判斷一家公司是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重點不是規模有多大、營收有多少,也不是有沒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而是公司的法律組織形式。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徵:

  1. 公司資本分成「股份」。
  2. 投資人具有股東身分並持有股份。
  3. 股東原則上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4. 公司本身具有獨立法人格。
  5. 股份有限公司不等於上市公司,也不代表一定公開發行股票。

因此,搜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時,最需要先建立的觀念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公司組織型態;上市、上櫃、興櫃或公開發行,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制度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人數是多少?最低需要幾人?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人數原則上為2人

「股份有限公司人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人數」是成立公司時很常見的問題。

依現行《公司法》第128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也可以擔任發起人,但法人發起人的資格另有法律限制。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目前的公司登記FAQ也以《公司法》第128條說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規定。

因此,一般情況可以簡單整理為:

比較項目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資本結構 全部資本分為股份 股東以出資形成資本
一般設立人數 原則上二人以上發起人 可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
單一自然人設立 原則上不可以 可以
單一政府或法人股東 法律設有例外規定 可以
投資人權利基礎 持有股份 出資
股權移轉 原則上具有較高流動性 法律結構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是否當然為上市公司 否 否
是否適合多人持股架構 通常較容易規劃 可行,但制度設計不同

表▲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基本制度比較

為什麼有些股份有限公司只有1名股東?

這裡容易產生一個疑問:既然《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要有二人以上發起人,為什麼又可能出現只有一名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在《公司法》第2條與第128條之1的特殊制度。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因此單一政府或單一法人股東具有例外空間;但一般自然人不能直接以自己一人組成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搜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人數」時,不能只回答「2人」而忽略例外,也不能直接說「1人就可以」。

較精確的說法是: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有二人以上發起人;若屬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則有公司法所定的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與公司治理架構的辦公室情境示意圖

圖▲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與股份架構概念(圖/ChatGPT)

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嗎?「股份」不等於一定有實體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嗎」這個問題,要先區分「股份」與「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確實分為股份,因此股東會持有一定數量或比例的股份,但有股份並不代表公司一定要印製實體股票,更不表示這些股票一定可以在證券市場自由交易。

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的公司法FAQ甚至特別列有「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未印製股票之股份」相關過戶問題,這也反映實務上確實存在未印製股票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應分成三個概念理解:

第一,股份(share)
代表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權利單位。公司資本分為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核心。

第二,股票(share certificate / stock certificate)
是表彰股份的證券。持有股份與公司是否實際發行、印製股票,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第三,上市股票
則涉及證券市場交易。公司必須經過相應程序並符合上市條件,才能成為上市公司。

因此,「公司名稱後面寫著股份有限公司」並不能推論它的股票可以在市場上買賣。

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嗎?

不是。實際上,兩者是不同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描述的是《公司法》上的公司組織型態。

上市公司則是符合公開發行及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規範,股票經核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因此可能存在:

「股份有限公司,但沒有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沒有上市」

「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這三種情況不能混為一談。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目前也分別提供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發起人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設立登記等相關表單,可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本身首先是公司登記及組織制度上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種類有哪些?

從公司制度與實務需求來看,常見討論可先區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又可能因是否辦理公開發行,以及是否進一步進入證券市場,而呈現不同狀態。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其資本分為股份,股東依持有股份行使相關權利。

在股權流動方面,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較強調股份的可轉讓性。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在「發起人或股東之股份轉讓限制」FAQ中,也明確指出股東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公司法》另設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經濟部的公司名稱預查填寫說明指出,公司法自2015年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公司屬性及登記文件與傳統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設計更著重特定股東間的持股安排及股份轉讓限制,因此創業團隊在規劃公司架構時,不宜單純看到「股份有限公司」五個字就決定組織形式,而應進一步評估未來是否需要引進外部投資人、如何安排股權、股份轉讓需求及公司治理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負什麼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之一,就是責任原則上以其所認股份為範圍。

這和無限公司股東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制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公司本身與股東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不能簡化理解成「公司欠多少錢,股東個人就一定要拿私人財產全部償還」。

不過,有限責任也不代表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沒有其他法律風險。若同時擔任董事、負責人,或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仍應依具體法律關係判斷責任,不能單靠「我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就概括排除其他法律責任。

此外,股東出資也不限於單一形式。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156條第5項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現金外,也可能涉及公司事業所需財產、技術或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等出資安排;不同設立或增資階段的適用規定仍須分別確認。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與縮寫怎麼寫?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與「股份有限公司縮寫」常出現在公司英文名稱、合約、名片、網站及跨境交易文件中。一般商務英文常見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mpany Limited 等表達,而公司名稱中也常見 Co., Ltd. 等縮寫形式。

不過,公司英文名稱的實際使用不宜只靠中文名稱直接自行翻譯。若涉及公司登記資料、銀行文件、國際合約、報關或其他正式用途,應以公司實際採用及相關登記、文件所載的英文名稱為準,避免不同文件使用不同英文名稱而增加辨識或核對上的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差別,不只在人數

選擇公司組織型態時,不能只比較「股份有限公司人數」或設立門檻,更重要的是未來的股權安排、投資人進出、公司治理與籌資需求。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核心,組織與治理通常相對單純;股份有限公司則將資本劃分為股份,更適合需要規劃多人持股、股權移轉或未來引進投資人的企業。

依《公司法》第2條,有限公司是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這是理解「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差別」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代表企業一定比較大,也不能單純認定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比有限公司更容易取得資金。公司實際融資條件仍會受到營運狀況、財務結構、信用條件、交易紀錄與融資機構審核標準等因素影響。

公司成立後,營運資金同樣需要提前規劃

公司組織形態會影響募資與融資彈性,成立後真正要面對的是營運資金。即使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如果企業有備貨、採購、支付薪資或等待客戶帳款入帳等需求,仍可能出現短期資金缺口。

對已有實際營運與資金需求的企業,可進一步了解Bznk 必可企業融資方案,依公司的營運、交易及相關資料評估適合的資金取得方式。實際額度、費用、條件及是否核准,仍應以申請資料與審核結果為準,不應把公司組織型態直接視為取得融資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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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與股份轉讓有哪些規定?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採股份自由轉讓

依現行《公司法》第163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亦說明,現行第163條已刪除過去發起人股份須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才能轉讓的限制。(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相關問答)

因此,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重要制度差異之一,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具有較高的股份流動性。

不過,「可以轉讓」不代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程序要求。實際進行股份轉讓時,仍須確認公司是否發行股票、股東名簿記載、章程內容,以及是否存在公司法或其他法令的特別規範。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要準備什麼?

實際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通常應先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再依公司組織與設立方式準備登記文件。

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目前提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單,可見相關文件包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發起人會議事錄等,主管機關另提供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表單。(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表單下載)

此外,《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濟部公布的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也將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列為相關設立文件,並載明公司設立案件可依規定於設立登記後30日內補送。

實務準備時,應依個案確認公司章程、發起人資料、董事等負責人資料、公司所在地使用證明、資本額查核文件及主管機關要求的設立登記表單;若營業項目依法須先取得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也應另外確認許可程序。經濟部目前設有股份有限公司「應備文件」及相關表單專區,可作為申請前核對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由企業經營者盤點營運與資金需求的辦公室情境

圖▲ 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設立後的企業營運規劃(圖/ChatGPT)

結論:先理解制度再選公司型態

股份有限公司適合需要股份制度、多人持股或規劃引進投資人的企業,但不等於上市公司,也不代表一定發行實體股票。

設立前應先比較有限公司、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再依股權、治理、募資與營運需求選擇適合的組織型態。

參考資料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常見問題(FAQ)

Q1: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A: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型態,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原則上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Q2:股份有限公司最低人數是多少?

A:依《公司法》第128條,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有二人以上發起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則有特別規定,因此不能單純把所有情況都概括成最低二人。

Q3:一個自然人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嗎?

A:一般自然人不能以單獨一人的方式發起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若只有一名自然人創業,可先比較有限公司等其他組織形式是否符合需求。

Q4: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嗎?

A: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組織型態,上市則代表公司股票符合相關規範並進入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Q5: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嗎?

A: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但「持有股份」與「公司實際印製股票」是不同概念,也不能因為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推論其股票已上市交易。

Q6: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差在哪裡?

A:主要差異包括資本結構、設立及治理方式、股權移轉制度等。有限公司以股東出資為核心;股份有限公司則將資本分為股份,在多人持股及股份安排上具有不同制度設計。

Q7: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嗎?

A:依《公司法》第163條,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若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另有股份轉讓限制的制度設計。詳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相關問答。

Q8: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A: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且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適合需要較具彈性股權與治理安排的企業評估。

Q9: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需要會計師驗資嗎?

A:依《公司法》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實際申請時應依主管機關最新應備文件及程序辦理。經濟部目前也提供各公司類型的應備文件資料供申請人查詢。

Q10: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有營運資金需求怎麼辦?

A:公司可先盤點應收帳款、採購、備貨、人事及其他短期資金需求,再比較適合的企業融資方式。若有週轉資金需求,可了解Bznk 必可企業融資方案;實際申請資格、額度、費用與是否核准仍以個案審核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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