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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使用是什麼?從商標法第5條、商標權到三年未使用規定說明

說明商標之使用、商標法第5條要件、商標權範圍、商標年限、三年未使用廢止風險,以及註冊商標同一性認定原則。

目錄

商標定義是什麼?先確認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

討論「商標之使用」以前,應先理解法律上的商標定義。

依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因此,判斷一個標識是不是商標,重點並不只在於它是不是名稱、Logo或圖案,而在於是否具有識別性,能讓相關消費者藉此辨認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其他來源的商品或服務有所區別。

例如,某公司的文字商標可能以文字呈現,某服飾品牌的圖形商標則可能以特定圖形呈現。真正重要的並非表現形式,而是該標識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進行商標申請或品牌規劃時,也可以先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進行商標查詢,了解相關商標資料。不過,商標查詢、商標審查與註冊後的實際使用屬於不同階段,不能因為商標已經完成註冊,就忽略後續使用與證據保存的重要性。

商標法第5條如何認定「商標之使用」?

商標法第5條是理解商標之使用的核心規定。

依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第2項則規定:「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也就是說,商標使用不限於把商標直接印在實體商品上。商品包裝、販賣、陳列、與服務有關的物品,以及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文書、廣告,都可能涉及商標使用;透過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進行,也包含在商標法第5條的規範中。

構成商標使用要同時注意三項要件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所整理的原則,構成商標使用可掌握三項要件。

第一,使用人主觀上須有行銷目的。

第二,客觀上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第三,須有商標法第5條所列的使用行為。

因此,不能只看「商標有沒有出現在某個地方」,而應整體判斷使用目的、消費者能否將該標識認識為商標,以及實際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5條規定。

這也是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中特別值得商標權人掌握的觀念。完成商標註冊之後,不能只是把註冊資料保存起來,而應進一步確認實際商業活動是否構成法律所認定的商標使用。

兩位亞洲設計師在品牌設計工作室比對商品包裝樣品與空白標籤,呈現商標使用於商品包裝的規劃情境

圖▲ 從商品包裝與標籤理解商標實際使用(圖/ChatGPT)

取得商標權後,可以主張的權利範圍是什麼?

商標完成註冊後,商標權的範圍仍與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密切相關。

依商標法第35條第1項:「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第2項則規定,除第36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3項並規定:「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因此,理解商標權不能只看商標圖樣本身,還要回到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實際使用情況判斷。相同或近似商標是否涉及權利問題,也可能與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類似,以及有無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關。

商標年限多久?註冊後還要注意延展時間

除了使用方式,商標權人也必須掌握商標年限。

依商標法第33條第1項:「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第2項規定:「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換句話說,取得註冊並不代表商標權期間永久持續。商標權人如果希望在期間屆滿後繼續維持權利,就要注意延展規定。

商標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第2項則規定:「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因此,企業管理商標時,除了進行商標查詢、申請及關注商標審查,也應建立商標年限與延展管理機制,避免只關注取得註冊的當下,卻忽略後續權利維護。

什麼是商標維權使用?為什麼註冊後不能長期不用?

所謂商標維權使用,可理解為商標權人在取得註冊後,持續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進行符合規定的真實使用,並保存足以證明使用事實的資料,以維護既有商標權益。

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指出,商標權人應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積極且持續性使用,才能維護商標權益。

這項觀念非常重要,因為商標制度並非只看「是否曾經取得註冊」,還會涉及註冊後究竟有沒有實際使用。

無正當事由三年未使用,可能面臨廢止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因此,註冊商標不能只被當成一項登記資料長期擱置。商標權人應留意自己是否確實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持續使用,也要建立相關證據的保存習慣。

第63條第3項另規定,有前述第2款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也就是說,不能單純認為只要在面臨廢止問題時重新開始使用,就一定能排除風險,仍須依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判斷。此外,第63條第4項規定,廢止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面臨三年未使用廢止時,誰要證明有使用?

商標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

因此,商標維權使用除了「真的有使用」,另一個實務重點就是「能不能證明自己有使用」。

依「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使用證據應有註冊商標的標示或可辨識的佐證資料;應有日期或能與其他資料勾稽確定時間,例如型錄、海報通常沒有日期,就需要另附印製日期證明;資料也應能顯示使用人,而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則應與註冊指定者一致或性質相當。

同時,檢送的證據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而非臨訟製作或象徵性使用,更不得偽造,例如開立不實日期或未實際交易的發票。判斷是否真實使用時,會考量商品或服務的種類、交易期間、銷售量及交易方式等因素。

因此,企業進行商標管理時,可以同步整理實際使用資料,而不是等到發生爭議時才回頭尋找證據。

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註冊圖樣不同,還算有使用嗎?

商標投入市場後,實際呈現方式不一定永遠與註冊圖樣完全一致。例如版面配置、字體或比例可能因商品包裝、廣告素材與媒介而調整。這時就涉及「同一性」的判斷。

商標法第64條規定:「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因此,法律並非要求實際使用圖樣在任何細節上都與註冊商標完全一致,判斷核心在於依社會一般通念是否仍具有同一性。

哪些變化通常不影響同一性?

依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在形式上可以略有不同,只要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仍可認為有使用。

例如大小、比例、字體、排列方式、正異體字及外文大小寫的變化,通常屬於形式上的差異。

相反地,如果實際使用時刪去主要識別部分,或另外增加文字、圖案,進而改變原本商標的意涵,就不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因此,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對企業品牌管理的重要提醒是:品牌視覺可以因實際媒介需求進行一定程度調整,但調整不能只從設計角度判斷,還要注意是否已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

尤其企業若長期使用經過重新設計、刪減或增加元素的版本,更應重新檢視實際使用圖樣與註冊圖樣之間是否仍具有同一性,並妥善保存各時期的使用資料。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使用證據要怎麼留

商標權人要維持商標權益,除了實際使用商標,也應同步保存能證明「何時、由誰、在哪些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資料。依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準備使用證據時,可以從商標標示、使用時間、使用人及指定商品或服務四個面向檢查。

使用證據應注意四個面向

第一,證據上要有註冊商標的標示,或有其他可以辨識該商標的佐證資料。只有交易或行銷資料,卻無法從中辨識實際使用的商標,可能不足以清楚呈現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二,證據要有日期,或能與其他資料勾稽後確定使用時間。部分資料本身不一定會記載日期,例如型錄與海報通常沒有日期,此時就需要另附印製日期證明,以建立證據與實際使用時間的關聯。

第三,證據應能顯示使用人。商標使用資料除了證明「有使用」之外,也必須能進一步辨認實際使用者。

第四,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與註冊指定者一致或性質相當。因此,保存證據時不能只注意商標圖樣,還要注意資料是否能反映商標實際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務上。

使用證據必須是真實的商業使用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也強調,檢送的證據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而不是為了訴訟或爭議才臨時製作,也不能只是象徵性使用,更不得偽造。

例如,開立不實日期或未實際交易的發票,就不符合真實使用證據應具備的要求。判斷是否屬於真實使用時,會考量商品或服務的種類、交易期間、銷售量及交易方式等因素。

因此,較穩妥的做法是把商標使用證據納入日常品牌管理。商品上市、服務提供或行銷活動進行時,就同步整理相關資料,而不是發生商標爭議後才開始回頭蒐集。

亞洲女性員工在公司辦公室整理出貨單、型錄與包裝樣品並分類歸檔,呈現企業保存商標使用證據的工作情境

圖▲ 企業日常整理商標使用證據與交易資料(圖/ChatGPT)

哪裡可以找到完整的註冊商標使用說明?

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收錄於商標審查基準彙編,由商標權組發布,其章節架構包括:前言;商標使用之定義及態樣;註冊商標使用的認定;造成註冊商標被廢止註冊的情形;其他應注意事項。

其中「商標使用之定義及態樣」包含商標使用於商品、商標使用於服務;「註冊商標使用的認定」則涉及主體、客體,包括同一性、合併使用、部分使用,以及期限、地域與證據等。商標權人如果需要進一步確認實際使用方式,可以依上述章節尋找對應內容。

商標程序審查基準是哪一份文件

一般人口中的「商標程序審查基準」,智慧財產局正式文件名稱是「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由商標權組發布,發布與更新日期為114年11月24日,自114年12月1日生效,並收錄於商標審查基準彙編。

搜尋官方資料時,建議直接使用「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這個正式名稱,比單純搜尋「商標程序審查基準」更容易確認自己找到的文件是否正確。

同時,也應注意文件所標示的發布與更新日期,確認正在閱讀的是否為最新版,避免引用到不同時間點的資料。

商標查詢與商標審查要等多久

在提出申請以前,可先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進行商標查詢。

至於商標審查與其他商標案件需要多少處理時間,可參考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商標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依96年5月25日公告修正施行的資料,商標註冊申請案處理期間為八個月。

其他案件的處理期間分別為: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申請案二個月、商標授權及再授權登記申請案一個月、商標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二個月、註冊事項變更案一個月、廢止商標權申請案六個月、商標異議案五個月、商標評定案六個月。

不過,上述時間不能直接理解為每一件案件從送件到結果一定只會經過相同時間。該表備註載明,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用到別人的商標,一定是侵權嗎

不一定。判斷使用他人商標是否受到商標權效力拘束,除了觀察實際使用方式,也要注意商標法第36條規定的情形。

商標法第36條規定哪些情形?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第2款則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

因此,第1款與第2款都應特別注意「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這項要求。

第3款規定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第4款則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哪些情形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同條第2項另規定,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的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所以,看到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時,不能只依「看起來很像」就直接下結論,仍應回到實際商品或服務、使用方式、是否符合第36條規定,以及是否涉及混淆誤認之虞等情況判斷。

商標註冊與商標維權使用有什麼不同

比較項目 商標註冊 商標之使用(維權使用)
定義或依據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 為行銷目的進行商標法第5條所列行為,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發生時點 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 實際將商標用於法定使用情形時
主要法條 商標法第33條、第35條 商標法第5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
沒有做會怎樣 未取得註冊,即不屬於依第33條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的商標權 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可能依規定被廢止註冊

表▲ 商標註冊與商標維權使用比較

商標註冊只是品牌經營的一個環節。企業後續仍可能持續投入商品包裝、品牌識別、網站與廣告素材,同時還要做好商標實際使用與證據保存。若遇到商標爭議,也可能需要投入額外的人力與相關處理成本,因此品牌經營通常需要搭配長期的資金規劃。

尤其對中小企業而言,當資金同時要支應進貨、行銷、設備、人事與品牌發展時,更需要預先安排營運資金,避免因單一項目的支出影響日常周轉。建立品牌、維持商標使用與處理爭議都需要持續投入,中小企業若有營運資金需求,依自身實際資金用途與營運狀況評估適合的資金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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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註冊後更要持續使用

商標管理不能只停在完成註冊。企業應持續確認實際使用方式、保存可辨識商標、時間、使用人與商品或服務的證據,並留意商標年限、延展及三年未使用的廢止風險,才能讓商標權與實際品牌經營相互配合。

常見問題(FAQ)

Q1:商標註冊後沒有使用會怎樣?

A: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Q2:商標使用證據需要有日期嗎?

A:需要有日期或能與其他資料勾稽確定使用時間。例如型錄、海報通常沒有日期,需另附印製日期證明。

Q3:只留下商品照片就能證明商標使用嗎?

A:應依證據內容整體判斷。依「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證據應有註冊商標的標示或可辨識的佐證資料、使用時間、使用人,並能確認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註冊指定者一致或性質相當。

Q4:為了商標爭議臨時製作使用資料可以嗎?

A:使用證據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而非臨訟製作或象徵性使用,更不得偽造,例如開立不實日期或未實際交易的發票。

Q5:商標權期間是多久?

A:依商標法第33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並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Q6:商標權期間延展要什麼時候申請?

A:依商標法第34條,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於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Q7:商標實際使用圖樣和註冊圖樣不同,一定不算使用嗎?

A:不一定。依商標法第64條,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但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Q8:使用別人的商標一定會侵權嗎?

A:不一定。商標法第36條規定部分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情形,其中第1款及第2款均要求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仍須依實際使用情況判斷。

Q9:商標註冊申請案的處理期間多久?

A:依智慧財產局「商標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商標註冊申請案處理期間為八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Q10:商標可以在哪裡查詢?

A:可以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進行商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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