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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發票怎麼開?對開發票、會計科目與資產融資一次釐清

融資租賃發票怎麼開?解析為什麼要對開發票、兩家公司互開發票風險、融資租賃會計科目與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判斷原則。

目錄

什麼是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不是單純「借一筆錢再分期還款」。從會計概念來看,融資租賃通常具有資產使用權移轉,以及資產所有權所附帶的大部分風險與報酬移轉等特性。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將融資租賃定義為,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的租賃;實際是否屬融資租賃,不能只看契約名稱,而應依交易條件判斷。

舉例來說,企業需要一台生產設備,但不希望一次支付完整設備價款,可能由租賃公司購入設備,再依契約提供企業使用,企業則依約支付租金。

這種交易的商業目的可能具有融資效果,但法律關係、發票與會計處理仍應依真正交易內容判斷。

因此,「融資租賃」和一般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交易中通常存在特定資產,而不是單純形成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現金借貸關係。

企業財務人員透過實體設備流向模型理解融資租賃發票與資產交易關係

圖▲ 從資產流向看懂融資租賃發票(圖/ChatGPT)

融資租賃發票開立的核心原則

企業處理融資租賃發票時,可以先抓住一個基本原則:發票應對應真實存在的貨物或勞務交易,而不是單純為了配合資金流向開立。

財政部明確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訂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的計算則是以銷項稅額扣除可扣抵進項稅額後,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目前一般稅率為5%。

換句話說,不是「有付款就一定等於銷售」,也不是「收到一張發票,就代表一定可以扣抵營業稅」。

為什麼融資租賃會出現兩家公司互開發票?

不少企業第一次辦理設備租賃、售後租回或類似資產融資交易時,會發現帳務上可能出現「兩家公司互開發票」的情況,因此產生疑問:為什麼要對開發票?

真正的答案不是「租賃業規定一定要互開」,而是某些交易架構中,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不同方向的真實交易。

例如某一方向可能是原持有資產的企業將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另一方向則是租賃公司取得設備後,再透過租賃方式提供企業繼續使用。

第一個方向的發票可能對應「資產銷售」。

第二個方向的發票可能對應後續「租賃服務或租金」。

因此表面上看起來像兩家公司互開發票,實際上可能是兩個不同法律與經濟性質的交易。

但如果只有資金借貸,沒有真實的資產出售、租賃或勞務交易,就不能因為想取得資金或製造進項、銷項,而任意安排對開發票。

為什麼要對開發票?不是為了抵銷營業稅

合規的發票開立是為了反映實際交易,不是利用發票形式規避稅負。

假設A公司確實將設備出售給B租賃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設備買賣;之後B公司取得設備,再出租予A公司使用,則後續又存在租賃交易。

此時兩個方向的憑證,是分別對應資產出售與租賃關係,而不是沒有交易基礎的「交換發票」。

企業更不應把「發票金額相同,所以營業稅可以互相抵掉」當成進行交易的理由。

融資租賃、資產融資與一般貸款有什麼不同?

企業最容易發生錯誤的地方,是把所有取得資金的安排都統稱為「融資」,進而認為發票處理也應完全相同。

實際上,融資租賃、資產融資與一般貸款的交易基礎差異很大。

比較項目融資租賃資產融資/售後租回型態一般借款
核心基礎特定資產的使用與租賃既有資產價值與融資需求借貸關係
是否可能涉及資產交易常可能涉及通常否
是否可能產生租金視交易架構
是否可能出現雙向發票視交易結構若存在真實出售與後續租賃,可能出現一般不會因本金借貸而互開發票
發票判斷重點租賃內容與收款資產是否真實移轉、後續交易性質是否另有應稅服務
會計判斷重點租賃準則與契約條款資產除列、租回與負債認列等借款及利息
主要風險租賃分類、發票時點錯誤形式出售但實質未成立將本金誤列收入或費用

表▲ 融資租賃、資產融資與一般貸款發票處理比較

企業已有租賃負擔,先評估租賃代償是否更適合

若企業目前已經有設備租賃、車輛租賃或其他租賃融資,每月租賃支出逐漸壓縮營運現金流,除了重新確認融資租賃發票與帳務是否正確,也可以從整體負債結構評估是否有調整空間。

Bznk 必可提供「租賃代償」方案,可依企業目前租賃負擔與資金需求評估適合的媒合方式,企業可先整理現有租賃契約、剩餘期數及每月付款金額,再評估是否適合進一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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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發票什麼時候開?

依財政部公布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指將動產、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賃費或報酬的營業,其開立銷售憑證時限原則為收款時。

如果交易前段涉及設備買賣,買賣業原則上又有另一套開立時點。例如財政部說明,買賣業銷售貨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發貨前已經收取貨款,則就已收部分先行開立。

所以同一份整體融資安排中,如果同時存在:

設備出售

設備取得

設備出租

租金收取

服務費或其他報酬

就可能需要依不同交易分別判斷憑證,而不能只看整份契約的總金額。

融資租賃會計科目怎麼認列?

搜尋「融資租賃會計科目」時,最需要避免的是找到一組固定分錄後直接套用。

企業會計準則對租賃有專門規範,並依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立場、租賃分類及契約內容決定認列方式。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也說明,融資租賃涉及租賃期間開始日之資產、負債、收益或費損認列。

實務上可能看到的會計概念包括:

承租端的租賃相關資產或負債

出租端的融資租賃投資淨額

租賃期間內利息或融資收益的分攤

租賃給付對本金與收益的影響

但企業適用的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交易究竟構成租賃、買賣、售後租回或融資,均會影響實際科目。

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怎麼做?

「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更需要依契約實質判斷。

如果交易確實包含企業出售原有設備,就要先判斷設備是否符合資產除列條件,以及出售價款、帳面價值、相關稅額應如何處理。

如果後續再租回設備,則另外依租賃交易認列。

如果實質只是以資產作為融資基礎,而未構成真正的資產出售,則帳務處理又可能不同。

以下只能作為「判斷架構」,不能直接當成實際分錄:

情況一:確實發生資產出售

企業可能需要處理資產帳面價值、出售價款、應收款項、相關營業稅以及資產處分結果。

情況二:後續成立租賃

再依適用會計準則判斷租賃資產、租賃負債、租賃收益或融資收益等項目。

情況三:實質屬融資而非真正出售

若經會計判斷不符合資產出售或除列條件,就不能只因形式上曾開立發票,便逕自將資產自帳上移除。

這也是為什麼「發票怎麼開」與「會計怎麼做」雖然彼此相關,卻不是完全相同的問題。

實際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應由企業會計人員或會計師依契約、資產所有權、交付事實、收付款條件及適用準則判斷,不建議僅依網路範例入帳。

兩家公司互開發票有什麼稅務風險?

兩家公司互開發票本身並不是判斷交易是否合法的唯一標準,真正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各自存在真實的銷售貨物或勞務事實。

若A公司賣設備給B公司,B公司又將設備出租給A公司,雙方的確可能分別存在不同交易。

但如果沒有資產買賣、沒有租賃服務,也沒有其他真實交易,只是為了產生發票或相互扣抵營業稅而開立憑證,就已經偏離正常發票制度的功能。

營業稅的核心是對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增值課稅,而不是透過發票數量製造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對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的說明,也明確以銷項稅額減除依法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企業因此應留下完整佐證,包括契約、資產清冊、設備序號、交付紀錄、付款資料、租賃期間、發票及內部核准文件,使交易流、物流、金流與帳務彼此一致。

開立融資租賃發票前,企業應檢查哪些資料?

在會計人員正式開立或收受發票以前,建議先完成交易文件核對。

1. 確認資產所有權

首先確認設備、機器、車輛或其他標的目前由誰所有,交易完成後所有權是否發生移轉。

2. 確認實際交付

如果契約寫有資產買賣,應確認標的是否實際存在,以及是否有交付、點交、驗收或其他可證明交易的資料。

3. 確認付款性質

每一筆付款應區分究竟屬於買賣價款、租金、保證金、服務費、利息性質款項或其他費用。

4. 核對發票開立時點

買賣與租賃的發票開立時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只按照財務人員方便的月份統一處理。

5. 核對帳務與契約

發票、銀行流水、固定資產台帳與租賃契約應保持合理一致,避免帳面認列與法律文件互相矛盾。

企業經營者整理設備租賃資料並評估租賃代償與現金流調整方案

圖▲ 重新盤點租賃負擔與企業資金配置(圖/ChatGPT)

常見融資租賃發票錯誤有哪些?

錯誤一:看到資金入帳就直接開發票

收到資金不必然等於銷售收入。應先確認款項所對應的是資產出售、租金、借款或其他契約關係。

錯誤二:認為兩家公司互開發票一定合法

重點不是雙方都有發票,而是兩個方向是否各自存在真實交易。

錯誤三:把對開發票當成抵營業稅方法

一般加值型營業稅雖有進銷項扣抵機制,但進項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能為取得扣抵效果而創造不存在的交易。

錯誤四:資產融資直接套一般貸款分錄

有無資產出售、租回或所有權移轉,會影響會計處理,不能只因目的都是取得資金就採相同分錄。

錯誤五:發票與固定資產台帳各做各的

如果發票顯示設備已經出售,但帳上仍維持完全相反的處理,就應重新檢查交易實質及會計認列依據。

結論:先看交易再開發票

融資租賃發票開立的核心不是「一定要不要對開」,而是確認資產買賣、租賃與融資是否真實存在。

兩家公司互開發票必須各自有交易依據,不能作為規避稅負工具;實際發票、營業稅與分錄仍應依契約及適用會計準則,由會計師或專業人員判斷。

常見問題(FAQ)

Q1:融資租賃一定要開發票嗎?

A:若屬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且發生應依法開立發票的租賃、貨物或勞務交易,就應依交易性質及規定時點開立;不能單純以「融資」兩字判斷。

Q2:融資租賃發票通常什麼時候開?

A:依財政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原則上以收款時為開立時點;若交易另涉及設備買賣,相關買賣交易則應另外依其規定判斷。

Q3:為什麼要對開發票?

A:若交易同時包含企業出售設備給租賃公司,以及租賃公司再將設備出租給企業,兩個方向可能各自形成不同交易,因此可能產生雙向發票,但不是所有融資租賃都一定要對開。

Q4:兩家公司互開發票可以互抵營業稅嗎?

A:不能只因發票金額相近就認定可以互抵。一般營業稅雖採進銷項扣抵,但進項憑證及用途仍須符合法令規定,且每張發票都必須建立在真實交易之上。

Q5:資產融資一定會開發票嗎?

A:不一定。若確實發生設備或其他資產出售,可能涉及銷售發票;若實質只是借貸或其他融資安排,而未形成資產銷售,則不能只為辦理融資而逕自開立資產銷售發票。

Q6:融資租賃會計科目可以直接用租金支出嗎?

A:不宜一概而論。融資租賃涉及的資產、負債、租賃投資及收益認列須依公司適用的會計準則、出租人或承租人身分及契約條件判斷。

Q7:售後租回一定算資產出售嗎?

A:不一定。會計上仍須判斷交易是否真正符合資產出售或除列條件,不能只因契約名稱是「售後租回」或已開發票,就自動認定資產已完成出售。

Q8:融資租賃適用哪些法規?

A:可能涉及營業稅及統一發票規定、民事契約、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以及特定融資租賃業者適用的洗錢防制或金融消費者保護規範,應依交易對象與內容判斷。

Q9:原本租賃月付壓力太高,可以怎麼處理?

A:可以先整理剩餘租賃本金或付款總額、剩餘期數、提前清償條件與違約費用,再比較是否有重新調整資金結構的空間。

Q10: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可以直接照網路範例做嗎?

A:不建議。即使金額相同,不同契約的資產所有權、出售條件、租回方式與付款安排都可能不同,實際分錄應由企業會計人員或會計師依契約、交易實質及適用會計準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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