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資租賃發票怎麼開?解析為什麼要對開發票、兩家公司互開發票風險、融資租賃會計科目與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判斷原則。
目錄
什麼是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不是單純「借一筆錢再分期還款」。從會計概念來看,融資租賃通常具有資產使用權移轉,以及資產所有權所附帶的大部分風險與報酬移轉等特性。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將融資租賃定義為,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的租賃;實際是否屬融資租賃,不能只看契約名稱,而應依交易條件判斷。
舉例來說,企業需要一台生產設備,但不希望一次支付完整設備價款,可能由租賃公司購入設備,再依契約提供企業使用,企業則依約支付租金。
這種交易的商業目的可能具有融資效果,但法律關係、發票與會計處理仍應依真正交易內容判斷。
因此,「融資租賃」和一般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交易中通常存在特定資產,而不是單純形成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現金借貸關係。

圖▲ 從資產流向看懂融資租賃發票(圖/ChatGPT)
融資租賃發票開立的核心原則
企業處理融資租賃發票時,可以先抓住一個基本原則:發票應對應真實存在的貨物或勞務交易,而不是單純為了配合資金流向開立。
財政部明確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訂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的計算則是以銷項稅額扣除可扣抵進項稅額後,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目前一般稅率為5%。
換句話說,不是「有付款就一定等於銷售」,也不是「收到一張發票,就代表一定可以扣抵營業稅」。
為什麼融資租賃會出現兩家公司互開發票?
不少企業第一次辦理設備租賃、售後租回或類似資產融資交易時,會發現帳務上可能出現「兩家公司互開發票」的情況,因此產生疑問:為什麼要對開發票?
真正的答案不是「租賃業規定一定要互開」,而是某些交易架構中,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不同方向的真實交易。
例如某一方向可能是原持有資產的企業將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另一方向則是租賃公司取得設備後,再透過租賃方式提供企業繼續使用。
第一個方向的發票可能對應「資產銷售」。
第二個方向的發票可能對應後續「租賃服務或租金」。
因此表面上看起來像兩家公司互開發票,實際上可能是兩個不同法律與經濟性質的交易。
但如果只有資金借貸,沒有真實的資產出售、租賃或勞務交易,就不能因為想取得資金或製造進項、銷項,而任意安排對開發票。
為什麼要對開發票?不是為了抵銷營業稅
合規的發票開立是為了反映實際交易,不是利用發票形式規避稅負。
假設A公司確實將設備出售給B租賃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設備買賣;之後B公司取得設備,再出租予A公司使用,則後續又存在租賃交易。
此時兩個方向的憑證,是分別對應資產出售與租賃關係,而不是沒有交易基礎的「交換發票」。
企業更不應把「發票金額相同,所以營業稅可以互相抵掉」當成進行交易的理由。
融資租賃、資產融資與一般貸款有什麼不同?
企業最容易發生錯誤的地方,是把所有取得資金的安排都統稱為「融資」,進而認為發票處理也應完全相同。
實際上,融資租賃、資產融資與一般貸款的交易基礎差異很大。
| 比較項目 | 融資租賃 | 資產融資/售後租回型態 | 一般借款 |
|---|---|---|---|
| 核心基礎 | 特定資產的使用與租賃 | 既有資產價值與融資需求 | 借貸關係 |
| 是否可能涉及資產交易 | 是 | 常可能涉及 | 通常否 |
| 是否可能產生租金 | 是 | 視交易架構 | 否 |
| 是否可能出現雙向發票 | 視交易結構 | 若存在真實出售與後續租賃,可能出現 | 一般不會因本金借貸而互開發票 |
| 發票判斷重點 | 租賃內容與收款 | 資產是否真實移轉、後續交易性質 | 是否另有應稅服務 |
| 會計判斷重點 | 租賃準則與契約條款 | 資產除列、租回與負債認列等 | 借款及利息 |
| 主要風險 | 租賃分類、發票時點錯誤 | 形式出售但實質未成立 | 將本金誤列收入或費用 |
表▲ 融資租賃、資產融資與一般貸款發票處理比較
企業已有租賃負擔,先評估租賃代償是否更適合
若企業目前已經有設備租賃、車輛租賃或其他租賃融資,每月租賃支出逐漸壓縮營運現金流,除了重新確認融資租賃發票與帳務是否正確,也可以從整體負債結構評估是否有調整空間。
Bznk 必可提供「租賃代償」方案,可依企業目前租賃負擔與資金需求評估適合的媒合方式,企業可先整理現有租賃契約、剩餘期數及每月付款金額,再評估是否適合進一步申請。
租賃月付金影響現金流?評估更合適的資金安排:

融資租賃發票什麼時候開?
依財政部公布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指將動產、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賃費或報酬的營業,其開立銷售憑證時限原則為收款時。
如果交易前段涉及設備買賣,買賣業原則上又有另一套開立時點。例如財政部說明,買賣業銷售貨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發貨前已經收取貨款,則就已收部分先行開立。
所以同一份整體融資安排中,如果同時存在:
設備出售
設備取得
設備出租
租金收取
服務費或其他報酬
就可能需要依不同交易分別判斷憑證,而不能只看整份契約的總金額。
融資租賃會計科目怎麼認列?
搜尋「融資租賃會計科目」時,最需要避免的是找到一組固定分錄後直接套用。
企業會計準則對租賃有專門規範,並依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立場、租賃分類及契約內容決定認列方式。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也說明,融資租賃涉及租賃期間開始日之資產、負債、收益或費損認列。
實務上可能看到的會計概念包括:
承租端的租賃相關資產或負債
出租端的融資租賃投資淨額
租賃期間內利息或融資收益的分攤
租賃給付對本金與收益的影響
但企業適用的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交易究竟構成租賃、買賣、售後租回或融資,均會影響實際科目。
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怎麼做?
「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更需要依契約實質判斷。
如果交易確實包含企業出售原有設備,就要先判斷設備是否符合資產除列條件,以及出售價款、帳面價值、相關稅額應如何處理。
如果後續再租回設備,則另外依租賃交易認列。
如果實質只是以資產作為融資基礎,而未構成真正的資產出售,則帳務處理又可能不同。
以下只能作為「判斷架構」,不能直接當成實際分錄:
情況一:確實發生資產出售
企業可能需要處理資產帳面價值、出售價款、應收款項、相關營業稅以及資產處分結果。
情況二:後續成立租賃
再依適用會計準則判斷租賃資產、租賃負債、租賃收益或融資收益等項目。
情況三:實質屬融資而非真正出售
若經會計判斷不符合資產出售或除列條件,就不能只因形式上曾開立發票,便逕自將資產自帳上移除。
這也是為什麼「發票怎麼開」與「會計怎麼做」雖然彼此相關,卻不是完全相同的問題。
實際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應由企業會計人員或會計師依契約、資產所有權、交付事實、收付款條件及適用準則判斷,不建議僅依網路範例入帳。
兩家公司互開發票有什麼稅務風險?
兩家公司互開發票本身並不是判斷交易是否合法的唯一標準,真正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各自存在真實的銷售貨物或勞務事實。
若A公司賣設備給B公司,B公司又將設備出租給A公司,雙方的確可能分別存在不同交易。
但如果沒有資產買賣、沒有租賃服務,也沒有其他真實交易,只是為了產生發票或相互扣抵營業稅而開立憑證,就已經偏離正常發票制度的功能。
營業稅的核心是對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增值課稅,而不是透過發票數量製造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對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的說明,也明確以銷項稅額減除依法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企業因此應留下完整佐證,包括契約、資產清冊、設備序號、交付紀錄、付款資料、租賃期間、發票及內部核准文件,使交易流、物流、金流與帳務彼此一致。
開立融資租賃發票前,企業應檢查哪些資料?
在會計人員正式開立或收受發票以前,建議先完成交易文件核對。
1. 確認資產所有權
首先確認設備、機器、車輛或其他標的目前由誰所有,交易完成後所有權是否發生移轉。
2. 確認實際交付
如果契約寫有資產買賣,應確認標的是否實際存在,以及是否有交付、點交、驗收或其他可證明交易的資料。
3. 確認付款性質
每一筆付款應區分究竟屬於買賣價款、租金、保證金、服務費、利息性質款項或其他費用。
4. 核對發票開立時點
買賣與租賃的發票開立時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只按照財務人員方便的月份統一處理。
5. 核對帳務與契約
發票、銀行流水、固定資產台帳與租賃契約應保持合理一致,避免帳面認列與法律文件互相矛盾。

圖▲ 重新盤點租賃負擔與企業資金配置(圖/ChatGPT)
常見融資租賃發票錯誤有哪些?
錯誤一:看到資金入帳就直接開發票
收到資金不必然等於銷售收入。應先確認款項所對應的是資產出售、租金、借款或其他契約關係。
錯誤二:認為兩家公司互開發票一定合法
重點不是雙方都有發票,而是兩個方向是否各自存在真實交易。
錯誤三:把對開發票當成抵營業稅方法
一般加值型營業稅雖有進銷項扣抵機制,但進項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能為取得扣抵效果而創造不存在的交易。
錯誤四:資產融資直接套一般貸款分錄
有無資產出售、租回或所有權移轉,會影響會計處理,不能只因目的都是取得資金就採相同分錄。
錯誤五:發票與固定資產台帳各做各的
如果發票顯示設備已經出售,但帳上仍維持完全相反的處理,就應重新檢查交易實質及會計認列依據。
結論:先看交易再開發票
融資租賃發票開立的核心不是「一定要不要對開」,而是確認資產買賣、租賃與融資是否真實存在。
兩家公司互開發票必須各自有交易依據,不能作為規避稅負工具;實際發票、營業稅與分錄仍應依契約及適用會計準則,由會計師或專業人員判斷。
常見問題(FAQ)
Q1:融資租賃一定要開發票嗎?
A:若屬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且發生應依法開立發票的租賃、貨物或勞務交易,就應依交易性質及規定時點開立;不能單純以「融資」兩字判斷。
Q2:融資租賃發票通常什麼時候開?
A:依財政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原則上以收款時為開立時點;若交易另涉及設備買賣,相關買賣交易則應另外依其規定判斷。
Q3:為什麼要對開發票?
A:若交易同時包含企業出售設備給租賃公司,以及租賃公司再將設備出租給企業,兩個方向可能各自形成不同交易,因此可能產生雙向發票,但不是所有融資租賃都一定要對開。
Q4:兩家公司互開發票可以互抵營業稅嗎?
A:不能只因發票金額相近就認定可以互抵。一般營業稅雖採進銷項扣抵,但進項憑證及用途仍須符合法令規定,且每張發票都必須建立在真實交易之上。
Q5:資產融資一定會開發票嗎?
A:不一定。若確實發生設備或其他資產出售,可能涉及銷售發票;若實質只是借貸或其他融資安排,而未形成資產銷售,則不能只為辦理融資而逕自開立資產銷售發票。
Q6:融資租賃會計科目可以直接用租金支出嗎?
A:不宜一概而論。融資租賃涉及的資產、負債、租賃投資及收益認列須依公司適用的會計準則、出租人或承租人身分及契約條件判斷。
Q7:售後租回一定算資產出售嗎?
A:不一定。會計上仍須判斷交易是否真正符合資產出售或除列條件,不能只因契約名稱是「售後租回」或已開發票,就自動認定資產已完成出售。
Q8:融資租賃適用哪些法規?
A:可能涉及營業稅及統一發票規定、民事契約、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以及特定融資租賃業者適用的洗錢防制或金融消費者保護規範,應依交易對象與內容判斷。
Q9:原本租賃月付壓力太高,可以怎麼處理?
A:可以先整理剩餘租賃本金或付款總額、剩餘期數、提前清償條件與違約費用,再比較是否有重新調整資金結構的空間。
Q10:資產融資開立發票分錄可以直接照網路範例做嗎?
A:不建議。即使金額相同,不同契約的資產所有權、出售條件、租回方式與付款安排都可能不同,實際分錄應由企業會計人員或會計師依契約、交易實質及適用會計準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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