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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租賃資本化、會計科目與折舊怎麼認列?

整理融資租賃稅務處理、租賃資本化、EAS租賃會計、銷售型租賃與租賃資產耐用年限認列重點。

目錄

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在稅上怎麼分?

企業在判斷一份租賃契約的稅務處理時,第一個容易產生的誤區,就是直接依契約名稱決定它屬於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

實際上,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已經明確規定: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融資租賃之認定與會計處理,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十六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現行所得稅查核規則並不是另外建立一套獨立的融資租賃判斷標準,而是直接回到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企業,要依IFRS 16判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處理,也就是實務搜尋時常看到的 eas 租賃 會計。

舊租賃合約不一定需要重新分類

除了現行租賃交易之外,企業也可能仍有首次採用相關會計準則以前簽訂,而且當時尚未期滿的租賃契約。

對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期滿之租賃合約,無須依前項規定重分類,應依原採用之營業租賃、融資租賃方式及售後租回規定處理。

因此,在檢查企業既有租賃契約時,不能直接把所有歷史合約全部套用現在的分類邏輯。契約開始時間、企業首次採用相關準則的時間,以及原本採取的租賃處理方式,都可能影響稅務上的處理。

這也是企業整理租賃台帳時值得特別注意的地方:同樣都是目前仍在付款的租賃資產,不代表所有合約的稅務處理基礎完全相同。

營業租賃的出租人如何認列收入?

若屬營業租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採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按每期應收之租金認列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約內各期應認列之收入,應按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對出租人而言,營業租賃的核心概念仍是依規定認列租金收入;但如果交易屬於融資租賃,就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營業租賃的收入認列方式,而應回到IFRS 16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處理。

換句話說,租賃交易的分類不只是會計報表呈現方式不同,也會影響後續收入、費用與資產相關項目的稅務處理。

租賃資本化後,承租人要怎麼認列?

從承租人的角度來看,理解融資租賃稅務處理的重要關鍵,就是不要把「有按月支付租金」直接等同於「每個月全部認列租金費用」。

依適用的租賃會計規定處理時,企業會涉及租賃資本化,也就是在符合相關規範下,把租賃交易反映為資產與負債,而不是只在付款當期認列一筆租金支出。

租賃會計科目會出現哪些變化?

從概念上理解,承租人的主要租賃會計科目會涉及「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

使用權資產反映企業透過租賃契約取得在一定期間內使用特定資產的權利;租賃負債則反映企業因租賃契約所承擔的付款義務。

後續會計處理也不再只是單一的租金費用,而會涉及使用權資產的折舊,以及租賃負債相關的利息費用。

企業檢視租賃交易時,可以先建立一個基本觀念:

一般租金思維著重於「每期付多少、認多少租金」;租賃資本化的思維則要進一步拆解「資產如何認列、負債如何認列、折舊如何提列,以及利息如何反映」。

修繕、維護、保險與稅捐不一定全部視為租金

融資租賃還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就是承租人代為負擔的其他費用應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3款規定: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如果企業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契約又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物的修繕、維護、保險或稅捐等費用,就要留意這些支出可以依其支出科目列支,而不是一律全部視為租金。

實務整理憑證與帳務時,將每期租賃付款、利息、折舊,以及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不同性質的項目分開檢視,有助於避免把不同性質的支出全部混在同一個租賃會計科目中。

公司人員在停車場清點融資租賃公務車,呈現企業租賃資產管理與租賃資本化情境

圖▲ 企業公務車融資租賃與資產管理情境(圖/ChatGPT)

出租人端怎麼看融資租賃與銷售型租賃?

融資租賃不只有承租人的資產與負債認列問題,出租人端同樣需要判斷租賃分類。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已經把融資租賃的認定與會計處理,交由IFRS 16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因此,出租人不能另外自行建立一套只供所得稅申報使用的融資租賃判斷方式。

這一點對專門從事租賃公司融資的業者尤其重要,因為同樣是提供設備、車輛或其他資產給客戶使用,不同契約條件與交易實質可能對應不同的租賃分類及後續會計處理。

銷售型租賃是什麼?

銷售型租賃可以理解為出租人會計下融資租賃的一種型態,常見於製造商或經銷商本身同時扮演出租人的交易情境。

例如企業原本就是特定設備的製造商或經銷商,但交易安排不是單純一次出售設備,而是透過租賃方式提供客戶使用。在符合適用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出租人端可能涉及銷售型租賃的會計處理。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銷售型租賃」是從出租人端理解租賃會計分類與交易結果的概念,不能直接把承租人的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處理方式原封不動套到出租人。

現行所得稅查核準則的核心仍然相同:融資租賃如何認定,應回到IFRS 16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判斷,而不是僅憑契約標題或交易雙方自行使用的名稱決定。

租賃資產耐用年限怎麼抓?

完成租賃資本化之後,下一個常見問題就是:使用權資產要如何提列折舊?租賃資產耐用年限應該按照契約期間,還是按照其他標準?

在所得稅申報層面,不能只依企業內部自行設定的年限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6款明確規定: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十六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前開承租資產屬乘人小客車者,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限額、超提折舊之計算及出售、毀滅、廢棄時之收益或損失計算,應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因此,企業在決定租賃資產耐用年限時,所得稅申報必須注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的規定,不能任意採取較短年限。

所得稅法對耐用年數有哪些基本要求?

《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

第51條第2項則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第51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以,處理租賃資產折舊時,不能只從租賃契約寫了多久來決定所得稅申報使用的耐用年數,而應確認資產種類,再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

尤其是小客車融資租賃,除了耐用年數之外,還必須留意乘人小客車本身的折舊成本限額規定。

融資租賃發票扣抵:小客車是最大地雷

企業處理融資租賃發票扣抵時,如果租賃標的是小客車,不能只看到租賃公司開立發票,就直接認為進項稅額一定可以扣抵。尤其是小客車融資租賃,營業稅處理必須進一步判斷交易實質是否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

財政部民國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白話來說,小客車融資租賃只要具備上述任一特徵,國稅局就會認定交易本質屬於分期付款買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小客車的折舊成本限額:250萬與500萬

小客車採租賃資本化後,另一個容易誤解的問題,是企業可能認為車輛並非直接購買,因此使用權資產提列折舊時就不受小客車成本限額影響。依現行查核準則規定,並非如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一般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超限折舊額公式為: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至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的折舊額同樣不予認定。

更重要的是,第95條第16款已經明定,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依IFRS 16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而承租資產屬乘人小客車時,其計提折舊的實際成本限額、超提折舊計算,以及出售、毀滅、廢棄時的收益或損失計算,都應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亞洲女性顧問與企業主在會議桌前討論融資租賃稅務、折舊與租賃資產到期處理

圖▲ 企業檢視租賃稅務與車輛成本處理(圖/ChatGPT)

租賃資產到期:過戶給誰才不會出事

租賃資產到期後,如果涉及車輛出售、移轉或後續處分,不能只處理所有權過戶,還要注意所得稅與營業稅的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5款,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實務上另一個常見說法是「租賃資產到期過戶不可以給負責人及三親等」,但這樣的說法並不精確。現行稅法並沒有一條法條用「三親等」來禁止過戶,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價格」與「關係人」兩件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同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因此,法條寫的是「二親等以內」,而不是網路常見說法中的三親等。判斷重點也不是單純看到親屬身分就認定不能過戶,而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有沒有實際支付價款,以及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明。

租賃資產到期涉及出售或移轉時,建議按時價處理並留存付款證明;如果涉及企業負責人、親屬或其他特殊交易關係,個案應洽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確認。

營業租賃與融資租賃有哪些稅務差異?

比較項目 營業租賃 融資租賃
認定依據 出租人採營業租賃者,依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相關規定處理 融資租賃認定與會計處理依IFRS 16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辦理
承租人帳上怎麼認列 依適用租賃會計規定處理 租賃資本化,涉及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
費用科目 出租人按每期應收租金認列收入,除有正當理由外,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承租人涉及使用權資產折舊與租賃負債相關利息;符合第72條第3款的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
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 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不具函釋所列分期付款買賣特徵,且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要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具函釋所列任一分期付款買賣特徵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產到期處理 涉及出售時,仍應注意交易價格與相關稅務規定 小客車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損益仍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出售另須注意時價與關係人交易

表▲ 營業租賃與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比較

租賃期間的資金壓力怎麼處理

企業採取融資租賃後,除了會計與稅務問題,也要同步管理每期付款對營運資金造成的影響。融資租賃每期付款固定,景氣或訂單波動時容易壓到現金流,因此財務規劃不應只看資產是否取得,也要評估後續付款與日常營運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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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租賃稅務應回歸交易實質

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不能只看契約名稱。企業應從租賃分類、租賃資本化、折舊成本限額、進項稅額扣抵到租賃資產到期處分逐項確認,尤其小客車同時涉及所得稅與營業稅規定,更應依交易實質及相關法令處理並保存完整憑證。

常見問題(FAQ)

Q1:融資租賃可以直接把每期付款全部列為租金費用嗎?

A:不能只因為每期支付款項就直接判定。融資租賃的認定與會計處理應依IFRS 16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辦理,承租人涉及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折舊與利息等處理。

Q2:什麼是租賃資本化?

A:租賃資本化的核心概念,是依適用租賃會計規定將租賃交易反映為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後續再涉及折舊與利息,而非單純將付款全部視為租金費用。

Q3:小客車融資租賃的租金發票可以扣抵嗎?

A:不一定。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果具財政部函釋所列任一分期付款買賣特徵,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Q4:一般小客車租賃就一定可以扣抵進項稅額嗎?

A:不是。非屬函釋所列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還須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以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要件。

Q5:一般營利事業小客車的折舊成本限額是多少?

A:依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一般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

Q6: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企業成本限額一樣嗎?

A:不一樣。依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

Q7:租來的小客車做租賃資本化,就沒有折舊成本限額嗎?

A:不是。查核準則第95條第16款已規定,承租資產屬乘人小客車者,其折舊實際成本限額、超提折舊計算,以及出售、毀滅、廢棄時的收益或損失計算,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Q8:租賃資產到期不能過戶給三親等內親屬嗎?

A:現行稅法並沒有一條法條以「三親等」禁止過戶。《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提到的是「二親等以內」,實際交易仍須注意價格、價款是否確實支付及相關證明。

Q9:租賃資產到期低價出售會有稅務問題嗎?

A:可能涉及時價認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時,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Q10: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最重要的是什麼?

A:應回到交易實質,確認適用的租賃會計規定,並分別檢視租賃資本化、折舊、進項稅額扣抵及資產到期處分。本文為法令整理,不構成個別稅務建議,個案請洽會計師、記帳士或所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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