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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人可以取消嗎?一般保證、連帶保證與解除方式解析

擔保人可以取消嗎?原則上不能單方面取消。本文解析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差異,以及可依法終止保證責任的情形。

目錄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差在哪?

很多人在搜尋「當保人可以取消嗎」之前,真正需要先確認的其實是:自己簽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兩者都屬於替他人債務提供保證,但債權人可以如何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以及保證人能否主張先訴抗辯權,存在重要差異。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745條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原則上可以拒絕清償,這項權利一般稱為「先訴抗辯權」。

簡單來說,債務人沒有按照約定清償時,不代表一般保證人一定要立刻代為付款。一般保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追償。

這也是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重要差異之一。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簽訂的是連帶保證,情況就不同。連帶保證人沒有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因此不能單純以「應該先找債務人」為理由拒絕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以前,不能只看自己是不是被稱為「保人」,還要仔細確認契約實際約定的責任內容。

尤其有些人是在親友借款、企業融資或其他貸款辦理過程中被要求簽名,事後才開始搜尋「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或「廢除連帶保證人」。

這時真正需要確認的並不是名稱能不能改掉,而是保證契約是否仍有效、擔保哪些債務,以及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或免責情形。

比較項目 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是否屬於保證責任 是 是
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 原則上有 沒有
債權人請求時 符合條件時,可主張先向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拒絕
能否因自己後悔而取消 不行 不行
私下與債務人約定不再作保是否當然有效 不會因此當然解除對債權人的責任 不會因此當然解除對債權人的責任
是否可能終止或免除責任 須依契約、法律規定或取得債權人同意判斷 須依契約、法律規定或取得債權人同意判斷

表▲ 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責任比較

為什麼擔保人不能說取消就取消?

要理解「如何取消保證人」,最重要的第一步,是先釐清保證契約究竟存在於誰與誰之間。

保證契約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承諾,在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時,依契約與法律規定負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因此,保證人不能只向債務人表示「我不當你的保人了」,就認為保證關係已經消失。

例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私下約定,以後不再替主債務人負責,這項私下約定並不會因此當然消滅保證人對債權人的契約責任。

即使雙方關係改變、保證人後悔,甚至債務人答應會自行處理,只要沒有符合契約或法律上的終止、免責條件,也沒有取得債權人同意,原有保證責任不會單純因此消失。

同樣的道理,所謂「廢除連帶保證人」也不能理解成保證人可以自行向債權人宣布退出。

實務上如果希望換保、解除原保證人,通常仍須由債權人評估是否接受其他保證人、其他擔保方式,或在債務清償後依相關程序處理。是否接受換保或解除,並不是由原保證人單方面決定。

法律上真的可以終止保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保證人原則上不能任意片面取消,但這不代表所有保證契約一旦簽下,就永遠沒有終止的可能。

法律針對不同種類與情況的保證關係,設有特定的終止、責任範圍或免責規定。搜尋「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或「如何取消保證人」時,應該把「取消」拆成兩個問題來看:

第一,法律是否允許終止未來的保證責任;第二,已經發生的債務是否仍在原本的保證範圍內。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律師向中年男性說明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圖▲ 簽下保證契約後不能只靠口頭約定解除責任(圖/ChatGPT)

民法第754條:未定期間的連續債務保證,可通知終止未來責任

民法第754條處理的是「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的情形。

符合這項條件時,保證人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後,主債務人新發生的債務,保證人不再負保證責任。

但這裡最容易產生的誤解,就是把「終止」理解成過去的責任全部消失。

事實並非如此。

第754條主要是讓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切斷「未來繼續發生」的保證責任。通知到達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然可能屬於原本的保證責任範圍。

因此,不能把這項規定解讀為只要寄出一份通知,就能把以前所有作保責任一筆勾銷。

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法人職務而提供保證,責任有特定範圍

另一種常見問題,是公司董事、監察人等因為職務關係替法人債務提供保證,之後離職或卸任,是否還要一直替公司未來的新債務負責?

民法第753條之1對此設有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提供保證者,僅就其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這項規定的重要性,在於把保證責任與「任職期間所生債務」連結,而不是讓因職務關係提供保證的人,在離任後仍無限承擔法人後續產生的新債務。

不過,離任並不代表任職期間已經產生的保證債務自動消失。判斷責任時,仍須區分債務是在什麼時候發生,以及原保證契約的內容。

民法第755條:債權人同意延期,可能影響保證責任

民法第755條則是另一種不同情況。

如果保證所對應的是定有期限的債務,而債權人後來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卻沒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依第755條規定,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這項規定反映一個重要概念:保證人是在原先約定的債務條件下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自行改變重要的清償期限安排,法律可能因此調整保證人的責任。

因此,碰到債務展延、延期清償等情況時,不能只問「保證人有沒有簽過名」,還要確認後續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是否變更清償期限,以及保證人是否同意。

人事保證有不同的期間與終止規則

人事保證和一般借款保證並不完全相同,不能把一般貸款保人的規則直接套用在人事保證上。

依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約定的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3年。依第756條之4,未定期間的人事保證,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應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期間者,從其約定。

因此,如果搜尋「擔保人可以取消嗎」所指的其實不是替親友貸款作保,而是工作上的人事保證,就應先確認自己簽署的究竟是哪一類保證契約。

如何取消保證人?實務上四條可能的路

如果已經成為保證人,想知道如何取消保證人,首先要建立正確觀念:保證人通常不能單方面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就讓既有保證責任直接消失。

實務上可先從以下四個方向確認,但每一種方式都有各自的適用條件,不能理解成「提出申請就一定可以解除」。

1. 依民法規定的法定終止情形

第1部分提到,特定類型的保證契約可能有法律規定的終止、責任範圍或免責情形,例如未定期間的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人事保證,或特定債務經債權人允許延期等情形。能否適用,仍須依保證契約及實際狀況判斷。

2. 主債務清償完畢

保證責任是為了擔保主債務履行而存在,如果主債務已經全部清償,保證責任也會隨主債務消滅。因此,如果貸款已經準備提前清償,可以向債權人確認剩餘債務及清償後相關程序,而不是單獨要求「取消保人」。

3. 與債權人協商換保或變更授信條件

例如由新的保證人取代原保證人,或以其他債權人願意接受的擔保方式替代原有保證。不過,這不是原保證人可以單方面決定的權利,債權人仍可能重新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還款能力及擔保條件,是否接受完全由債權人決定。

4. 依民法第750條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委任而為保證,如果發生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住所變更導致請求清償發生困難、主債務人履行遲延,或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等法定情形,保證人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要特別注意,第750條是「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不是保證人可以直接向債權人宣布解除契約。此外,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的除去。

因此,上述四個方向都不能解讀成保證人單方面說了算,尤其第三種換保或變更授信條件,完全取決於債權人是否同意。

廢除連帶保證人是怎麼回事?

網路上所稱的「廢除連帶保證人」,容易讓人誤以為銀行貸款已經全面禁止保證人,甚至過去簽訂的連帶保證契約都會自動失效,這並不正確。

銀行法第12條之1針對的是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的徵保限制。依規定,銀行辦理這類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果銀行已經取得足額擔保,也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如果銀行依法徵取保證人,保證責任應以一定金額為限,而不是毫無範圍地承擔責任。

在求償順序方面,銀行應先向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的部分,如果有數名保證人,應先向各保證人平均求償;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因此,所謂「廢除連帶保證人」,更精確的理解應該是法律對銀行特定放款業務徵取保證人的方式設有限制,而不是溯及既往把所有既存保證契約一筆勾銷,也不是所有民間債務都因此不能約定保證。

另外,銀行法第12條之2規定,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判斷銀行授信的保證責任時,除了確認是不是連帶保證,也應確認保證契約成立時間、約定期間與相關書面內容。

車貸解除保人有可能嗎

「車貸解除保人」沒有一個所有案件都適用的答案。車貸可能涉及一般消費性放款或動產擔保交易,已經簽署保證契約後,能不能解除保人,仍須回到實際契約約定與債權人是否同意,不能因為已正常繳款一段時間,就直接認定保證人可以退出。

想處理車貸解除保人時,可以先確認契約所擔保的債務範圍,以及是否屬於連續發生債務且未定期間;其次確認目前主債務的繳款狀況,再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可供債權人評估的保證人或擔保方式。

完成上述確認後,應直接向原貸款機構詢問換保、變更擔保條件或清償後相關程序。即使借款人繳款正常或可以提出其他擔保,也不代表貸款機構一定要同意解除原保證人。

亞洲夫妻在住家客廳共同查看保證契約文件並討論

圖▲ 確認保證契約內容再評估後續處理方式(圖/ChatGPT)

若企業融資希望降低個人作保壓力,可先比較不同資金方案

企業主申請資金時,除了利率與額度,也應事前確認是否需要提供保證人、擔保品,以及負責人可能承擔的責任範圍。

如果已經簽訂保證契約,並不能因為改找其他融資管道,就讓原有保證責任自動消失;仍須依原契約、債務清償狀況及債權人是否同意處理。

若企業目前有短期週轉、應收帳款尚未收回等資金需求,也可了解Bznk必可的企業融資服務,依自身營運與資金需求比較適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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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人查得到嗎?保人可以告債務人嗎

不少人當初替親友作保,過了一段時間才想到「當保人查得到嗎」。為他人作保的資料會反映在個人信用紀錄中,本人可以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報告查詢,以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

至於「保人可以告債務人嗎」,更精確的問題應該是:保證人替債務人清償之後,能不能向主債務人求償?

依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在其清償的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保證人實際代為清償後,依法取得相應的求償與代位權,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其代償的部分。

但「依法可以求償」與「實際一定拿得回來」是兩回事。最後能否順利受償、可以取回多少,仍與主債務人的財產及實際清償能力有關。因此,替他人作保以前,不能把「以後再向債務人追討」視為沒有風險的退路。

結論:取消保證須看契約與法律

擔保人原則上不能單方面取消保證責任,應先確認屬於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再依契約內容、債務是否清償及有無法定終止或免責情形判斷。

若希望換保、變更擔保條件或辦理車貸解除保人,通常仍須取得債權人同意;若保證人已代為清償,則可依法向主債務人求償。

常見問題(FAQ)

Q1:當保人可以取消嗎?

A:原則上不能因為保證人後悔就單方面取消。是否能終止或解除,須依保證契約、法律規定及債權人是否同意判斷,已經發生的債務也不會因提出取消要求而當然消失。

Q2: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

A:不能只靠保證人單方面通知解除。可以確認是否存在法定終止或免責情形,或與債權人協商換保、變更擔保條件;若採換保方式,是否接受仍由債權人決定。

Q3:債務人答應不需要我作保,就算解除嗎?

A:不一定。保證契約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此保證人與債務人私下約定不再作保,不會因此當然解除對債權人的保證責任。

Q4:債務全部還完後,保證人還有責任嗎?

A:保證責任是為了擔保主債務而存在,主債務清償完畢後,保證責任會隨主債務消滅。實際上仍可向債權人確認債務是否確已全部清償及相關程序。

Q5:車貸解除保人一定可以辦嗎?

A:不一定。車貸是否能解除保人須依實際契約及債權人同意判斷,可先確認債務狀況、契約內容及是否有其他擔保可以替代,再向原貸款機構詢問程序。

Q6:廢除連帶保證人代表所有連帶保證都失效嗎?

A:不是。銀行法第12條之1是針對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徵保限制,不能解讀為所有既存保證契約都溯及既往自動失效。

Q7:當保人查得到嗎?

A:為他人作保的資料會反映在個人信用紀錄中,本人可以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報告,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

Q8:保人可以告債務人嗎?

A:保證人代為清償後,依民法第749條,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可以依法向主債務人求償;實際能取回多少仍取決於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Q9: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重要差異之一是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

Q10:民法第750條可以直接向銀行要求取消保人嗎?

A:不可以這樣理解。第750條規定的是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時,受主債務人委任而為保證的保證人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並不是直接對債權人片面解除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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