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視理財觀念不只是管理收支,也涉及廉政倫理。整理公務員借貸規範、民法利率上限、重利罪與代辦貸款風險。
目錄
為什麼要理財?一般人與公務人員的出發點不完全一樣
對一般人而言,為什麼要理財?核心目的不是追求短期獲利,而是讓收入、支出、儲蓄與風險保障之間形成可預期的秩序。
理財入門可以先從掌握每月收支開始,釐清固定支出與其他支出,再依自身情況安排儲蓄與必要的風險保障。
這類個人理財規劃範例的重點,在於降低臨時資金缺口發生時只能倉促借款的可能性,避免原本可以處理的現金流問題逐漸演變成高成本負債。
換句話說,重視理財觀念的第一步並不是選擇特定商品,而是先知道自己的錢如何進來、如何出去,以及遇到突發資金需求時有哪些合法、正式的處理方式。
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而言,個人財務狀況還可能牽涉職務上的廉潔要求與風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第二項明定:「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這代表財務異常在制度設計上本來就是需要注意及處理的警訊,而不只是純粹的私人問題。因此,「重視理財觀念嚴禁不當借貸廉政倫理」不能只理解為限制借錢,更重要的是透過穩健的財務管理,降低個人財務壓力與職務風險彼此交織的可能性。
嚴禁不當借貸的廉政倫理法源有哪些?
理解公務員借貸規範時,不能只記住「不能亂借錢」這句話,而應回到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的具體內容。尤其需要區分一般金錢借貸,以及借貸對象是否與自己的職務有利害關係。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第一項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這項規範的文字是「應儘量避免」,而不是把所有金錢借貸一律規定為全面禁止。同時,規範範圍也不只有直接借錢,還包含邀集或參與合會,以及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確實有必要時,則應知會政風機構。
因此,面對相關財務安排,不能只考慮自己是否有還款能力,也必須注意身分與廉政倫理要求。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第二項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這項規範把財務異常與生活違常納入品德操守考核的注意範圍。實務上的重點在於,個人財務問題如果已經呈現異常狀況,就可能不再只是私人領域,而成為機關內部需要反應與處理的風險訊號。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二款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定義:「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這項定義非常重要,因為判斷借貸風險不能只看雙方私下是否熟識,而必須進一步確認對方與機關、職務之間是否存在上述關係。一旦借貸對象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性質就完全不同,不能單純視為一般私人財務往來。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這是法律層級對「不當借貸」最直接的規定:對象如果是上述與職務有關係的單位,就不是「儘量避免」,而是不得私相借貸。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二款的「利害關係」定義,可以幫助判斷借貸對象是否落在這類關係裡。此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是行政院訂定的規範,行政院以外的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第二十一點),實際適用範圍仍應確認所屬機關的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這項規定建立公務員執行職務與個人行為應遵循的基本標準。因此,理財與借貸除了評估一般財務風險,也應考量相關行為是否可能影響公務員名譽或政府信譽。
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實務上必須把個人財務需求與職務權力清楚分開。不能因為自己具有特定職務、權限或職務上的機會,就藉此取得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這也是為什麼借貸對象與職務關係必須特別審慎判斷。
| 規範名稱與條點 | 原文重點 | 實務上要注意什麼 |
|---|---|---|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第一項 | 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 並非只注意直接借錢,合會與擔任保證人同樣屬於規範範圍 |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第二項 | 發現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財務異常在制度上屬於需要注意及處理的警訊 |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二款 | 明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的三種情形 | 判斷對象不能只看私人交情,也要檢視其與機關、業務及職務決定的關係 |
|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 | 對承辦本機關工程者、往來銀行、承辦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受有政府補(獎)助者等與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 | 借貸對象與職務有關係時,已不是「儘量避免」,而是法律明文限制 |
| 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 | 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 財務行為仍應兼顧公務員身分及政府信譽 |
| 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 | 不得假借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也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 | 個人資金需求不能與職務權力、職務機會混在一起 |
表▲ 公務員理財與借貸相關規範對照
圖▲ 建立理財觀念,從檢視個人財務開始(圖/ChatGPT)
什麼樣的借貸算「不當」?三條法律紅線
(一)約定利率超過年息 16%的部分無效
民法第 205 條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因此,現行民法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是年息 16%,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建立理財入門觀念時,不能只問「每期要繳多少」,也要理解借貸成本與約定利率是否合法。對借款人而言,能辨識利率條件,是避免不當借貸的重要基礎。
(二)利用他人困境取得顯不相當重利,可能涉及刑責
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則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 2 項特別值得注意,因為判斷重利不能只看表面上標示為「利息」的金額。如果把借貸成本拆成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仍然屬於法律所稱重利的判斷範圍。也就是說,不能單靠更換費用名稱來規避法律規範。
(三)有貸款需求,不要輕信代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8 月 20 日新聞稿「民眾申辦貸款切勿輕信代辦,以免受騙多花冤枉錢」指出:「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係以客戶信用之評估為基礎,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有借貸資金需求者,請直接向金融機構洽詢申貸。」
同一份新聞稿也表示:「金管會亦已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之貸款案件,並禁止金融機構職員私下受理。」
因此,遇到資金需求時,重視理財觀念也包括辨識申貸管道是否正式,而不是因急迫就把個人資料或申貸事務交給代辦。民眾可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貸款免費諮詢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02-8596-2345。
對「謹慎理財規劃愛惜生命無價心得」這類宣教內容而言,也可從這個角度延伸:財務壓力發生時,應先辨識合法規範與正式諮詢管道,再處理資金問題,而不是因急迫而接觸不透明的借貸方式。
理財入門:把順序排對比選商品更重要
理財入門的重點,不是急著決定資金要放在哪裡,而是先把財務順序安排好。
第一,先建立可支應數個月生活所需的緊急預備金,讓臨時支出發生時,不必立刻依靠借貸處理。
第二,盤點既有負債並優先處理利率最高的部分,因為利息是確定會發生的成本,負債成本愈高,對日常現金流的壓力也愈明顯。
第三,確認基本的保險保障是否存在缺口,避免重大意外或突發狀況直接衝擊家庭財務。第四,在前三項逐漸穩定後,再討論長期、定期投入,讓理財建立在可持續的財務基礎上。
在長期提撥方面,勞工退休金條例提供一項具有明確法源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建立基本財務安全後,再理解不同資金配置方式
當緊急預備金、負債與基本保障已經安排妥當,下一步才是了解不同資金配置方式及其風險。除了常見的長期提撥方式,市場上也有企業融資相關的投資模式。
例如Bznk 必可投資提供企業融資案件資訊,讓投資人依案件內容自行評估。這類方式並非存款,也不代表本金或收益受到保障,因此在決定投入前,仍應確認自身資金用途、風險承受能力、案件條件與相關風險,不應使用生活必要資金或借貸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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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理財的三個特別限制
公務人員規劃財務時,除了管理收入與支出,也必須注意身分帶來的法定限制。增加收入、投資或兼職,都不能只從一般個人理財角度判斷。
(一)不得經營商業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第 2 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這代表公務人員不能把「開個公司或當負責人」單純當成增加收入的方法。即使出發點只是改善個人財務,也必須先受到公務員身分相關規範的拘束。
(二)不得取得所監督營利事業之股份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這是投資標的上的實質限制。對公務人員而言,理財不能只評估自己的財務能力,也必須確認職務與營利事業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避免個人財務利益與公務職責發生衝突。
(三)兼職也有明確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第 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三點也規定:「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因此,想靠兼差改善現金流或補足財務缺口前,不能只考慮是否有時間,而應先確認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規定。公務人員的個人理財規劃,必須把身分義務一併納入考量。
圖▲ 從日常收支檢核建立穩定理財習慣(圖/ChatGPT)
已經有債務還不出來,正式管道是什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代表法律本身已經為還不出債務的人設計「先協商或調解」的前置程序,不需要透過代辦處理。
前面提到的金管會新聞稿也已說明,有借貸資金需求者應直接向金融機構洽詢申貸,並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的貸款案件。
需要了解相關資訊,也可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貸款免費諮詢專區」,或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02-8596-2345。
已經發生還款困難時,更應避免單純以借新還舊處理。借新還舊可能使負債結構進一步惡化,尤其在急需資金的情況下,更要先確認對方身分、契約內容與費用計算方式,再決定如何處理。
結論:先守法再談理財
重視理財觀念,核心是先建立穩定的收支與風險管理,再思考長期安排。對公務人員而言,更要把廉政倫理、借貸、經商與兼職限制納入規劃。遇到債務或生活壓力時,優先使用法律提供的協商、調解及正式求助管道,才能避免財務問題持續擴大。
常見問題(FAQ)
Q1:重視理財觀念嚴禁不當借貸的法源是什麼?
A:主要可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不得與職務有關係者私相借貸)及第 6 條理解。前者要求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及擔任保證人;後者則要求公務員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並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
Q2:公務員可不可以跟別人借錢?
A: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使用的是「應儘量避免」,並非把所有金錢借貸全面禁止;如確有必要,應知會政風機構。同時還要注意借貸對象是否與自己的職務有利害關係,不能只把借貸視為一般私人財務往來。
Q3:公務員當保證人要不要報告?
A: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把「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與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一併納入規範,要求公務員應儘量避免;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因此在答應擔任保證人以前,也應先理解自己的身分義務。
Q4:什麼樣的利息算違法?
A: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因此現行約定利率上限是年息 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另外,如果利用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取得顯不相當重利,還可能涉及刑法第 344 條。
Q5:把利息拆成手續費有沒有用?
A:不能只靠更換費用名稱規避重利規範。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明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因此判斷借貸成本時,不能只看名義上的利息,也要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一併納入理解。
Q6:公務員可不可以開公司或兼差?
A: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並對擔任公司發起人、公司負責人等情形有所規範;第 15 條則規範兼任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因此想透過開公司或兼差增加收入前,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Q7:已經還不出錢,第一步要做什麼?
A: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設有協商或調解的前置程序,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必先找代辦處理。
Q8:找代辦貸款可不可以?
A:有資金需求時應使用正式管道,而不是因為急迫就把申貸事務交給代辦。金管會已指出,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是以客戶信用評估為基礎,不因有無中間介紹人而不同。需要了解貸款資訊,可利用銀行公會「貸款免費諮詢專區」專線 02-8596-2345。
Q9:心得報告要寫什麼才不會太空泛?
A:可以按照「法源、法律界線、個人做法、求助管道」來寫。先說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的要求,再說明自己如何理解不當借貸,接著寫出可檢核的收支、負債與預備金管理方式,最後交代遇到財務困難時會使用哪些正式協助管道。
Q10:財務壓力大到影響生活該找誰?
A:若財務壓力已伴隨睡眠變差、注意力下降或人際退縮,應認真看待並主動尋求協助。衛生福利部設有 1925 安心專線(依舊愛我),24 小時免付費提供心理支持與諮詢;公部門或相關單位內的政風、輔導或人事單位,也可以作為求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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